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面临的几个热点问题

  文/曾德国 西南政法大学

  1、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主要内容?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的鉴定很难遇到。2015年1月23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中,对涉及的经营信息提交了司法鉴定。根据判决书来看,鉴定似乎超范围了。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主要就是对技术信息的鉴定。(1)认定所送检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2)如果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需要进一步认定涉嫌侵权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

  如果是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上述两项内容,分两次送检:第一次,当事人送检,认定所送检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次,如果符合立案要求,公安机关送检,进一步认定涉嫌侵权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

  如果是民事案件,需要鉴定的上述两项内容,由法院直接送检,两项内容可以同时鉴定。

  2、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秘密?

  商业秘密有相对秘密和绝对秘密之说。目前,在学界比较倾向于相对秘密。某项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在一定区域内,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但是,从司法鉴定的角度而言,如果商业秘密是相对秘密,即使是对其中的技术信息而言,也应该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司法鉴定方法只适用于绝对秘密的认定。当然,这种“绝对”根据辩证法的思想,也是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在检索中针对的是专利数据库和非专利数据库,也就是通过网络能检索到的内容,但也不能排除,已经公开,而网络查询不到的内容;此外,检索只是针对中文、英文文献,还有其他语种没有涵盖。如果商业秘密案件的司法鉴定不采取绝对秘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就没有办法进行鉴定。

  华东政法大学有专家提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有超过50%的公众不知道的情况。这个观点采取量化的标准,很好。但是却缺乏操作性。

  3、公安机关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侦办流程?

  目前,内地一些公安机关在侦办商业秘密案件时,采取的侦办流程值得商酌。第一步,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第二步,公安机关将涉及的技术信息提交鉴定,包括认定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涉嫌侵权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由此导致几个现象:一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增多;二是公安机关办案成本增加,为转嫁费用,由权利人支付;三是鉴定过程中,权利人不可避免的会与鉴定人接触,影响鉴定的公正性。这是因为,权利人提交的自己认为具有秘密性的技术信息,涉及深度的专业知识,很难通过办案人员转述清楚,鉴定人员需要与权利人深度的沟通。

  深圳、上海在侦办这类案件时,采取的流程值得推广。第一步,由权利人自己提交鉴定,认定所送检的技术信息是否具有新颖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步,公安机关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第三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再提交司法鉴定,认定涉嫌侵权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这样,出现了一些可喜的现象:一是商业秘密案件明显减少;二是节约了警力和鉴定费用;三是立案后送检,只是认定涉嫌侵权的技术信息与该技术信息是否相同?避免了权利人与鉴定人员接触,有助于鉴定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