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2013)杨刑(知)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
辩护人戴韵生,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
辩护人周海霞,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戴韵生、被告人XXX及辩护人周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自2010年6月起,通过淘宝网店“1688soft”、“绿色巴西”、“送君千礼”对外销售盗版PKPM、兴安得力、广联达等软件的加密锁及软件破解程序和安装程序,并于同年11月起雇佣被告人XXX帮助销售上述软件。案发后,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淘宝网店“1688soft”、“绿色巴西”、“送君千礼”从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销售盗版软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411,755.88元,其中被告人XXX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391,759.88元。
被告人XXX、XXX于2013年4月16日在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XXXX3幢1单元15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XXX、XXX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XXX系主犯,被告人XXX系从犯;被告人XXX、X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庭审中,公诉人变更被告人XXX、XXX的非法经营数额分别为人民币86万余元和84万余元。
被告人XXX、X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认同公诉人扣除虚假交易部分;被告人XXX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被告人XXX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好,希望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6月起,被告人XXX通过淘宝网店“1688soft”、“绿色巴西”、“送君千礼”对外销售盗版PKPM、兴安得力、广联达等软件的加密锁及软件破解程序和安装程序,并于同年11月起雇佣被告人XXX帮助销售上述软件。案发后,经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淘宝网店“1688soft”、“绿色巴西”、“送君千礼”从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销售上述盗版软件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61,755.88元,其中被告人XXX参与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841,755.88元。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XXX、XXX在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XXXX3幢1单元1501室被公安民警抓获。
审理中,在亲属的帮助下,被告人XXX、XXX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0元,并分别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40,000元、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及辩护人戴韵生、被告人XXX及辩护人周海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广联达、PKPM等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淘宝网销售明细,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XXX、XXX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X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XXX、X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了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XXX、XXX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XXX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预缴);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XXX、X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涉案软件加密锁358个及犯罪工具计算机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陈蔓莉
代理审判员董文涛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