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助力徐工集团展会商标维权成功

  来源:浦东法院 知识产权那点事

  近日,浦东法院审结了徐工集团诉山东青州装载机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徐工集团经济损失15万元。

  2012年11月,徐工集团在上海浦东召开的国际工程机械展上发现,山东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展台上摆放的“LQ220A平地机”产品,其实是徐工集团生产的GR215平地机。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后,随后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笔录。山东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的展位负责人承认,公司目前不生产平地机,现场展示的产品是从外面买来的。展示前,已将机身上相关商标调换成自己的标志。笔录则显示,涉事平地机牵引架上贴有铭牌“徐工专用回蜗轮箱”、“徐工专用回转接头”字样等。据此,上海工商部门就山东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

  徐工集团认为,山东青州装载机厂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工程机械》上刊文消除影响,并赔偿100万元,承担合理费用10万元。审理中,被告承认侵权事实,但认为仅是商业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未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索要百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构成反向假冒,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是用原告优良的产品作为自己的商品样品进行广告宣传,而非将更换后的产品投入市场销售,故不构成反向假冒的商标侵权。但是,这种行为违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在综合考虑原告字号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原告所受损失及被告所获得的利益等因素后,法院判决被告在《工程机械》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费用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