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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其中对涉及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广告有了一些明确的规定,小编特意把关于专利广告的相关法条提炼出来了并做了小小的解读以便大家理解,下面就带大家来看一看关乎商家投放产品广告的一些新规定吧!
以下法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最新版(全文)
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解读:
什么是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呢?
专利产品:是指所生产的产品,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证书,并且专利权尚未失效的产品。属于专利法保护范畴,任何人未得到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生产和销售。
专利方法: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方法发明创造。它是指为解决某特定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手段和步骤的发明。
专利号是什么呢?
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是文献号的一种。文献号是各工业产权局在公布专利文献(包括公开出版和仅提供阅览复制)时编制的序号。
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上专利号为:ZL(专利的首字母)+申请号。若一个专利在申请中,但是却在申请号前加上ZL字母(使消费者误以为是授权专利),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工商行政部门会依法给予查处。
专利有哪些种类?
我国对专利的分类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已经终止的专利
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下列三种:
1. 期限届满终止发明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维持满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申请日长起维持满10年,依法终止。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被撤销的专利
专利法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六个月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被撤消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被无效的专利
谓专利权无效,是在专利权授予之后,被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的情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即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什么是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