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读图公司使用POPO商标进行开发经营泡泡信软件、泡泡信网站并使用paopaoxin.com域名,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京读图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读图公司赔偿网之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万元。
网之易公司在第9、38、42类上注册有POPO商标,还在第9、35类上注册有泡泡商标,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网之易公司将这些商标用于网易泡泡(POPO)软件、泡泡商城、泡泡游戏等。读图公司开发经营泡泡信软件、泡泡信网站并使用paopaoxin.com域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paopaoxin.com”域名中的“paopaoxin”为“泡泡信”汉语拼音,在与泡泡信网站、泡泡信软件共同使用过程中,可指代为“泡泡信”。因泡泡信软件为一款通讯类软件,“泡泡”、“paopao”为泡泡信、paopaoxin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故泡泡信中的“泡泡”与泡泡商标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字形近似,所涉“paopao”与泡泡商标的读音相同;泡泡信中的“泡泡”与POPO商标的读音近似,“paopao”与POPO商标字形、读音近似。由于网之易公司较早即在即时通讯软件、网站上使用泡泡商标及POPO商标,读图公司也没有对其通讯类软件为何使用“泡泡信”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读图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法院认为读图公司的涉案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属于侵犯网之易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