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代理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

  (一)民事诉讼应准备的工作。

  1、明确被告

  在员工受聘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

  ——将受聘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优点:能更好的获得赔偿并能够比较彻底的解决问题;

  缺点:容易让受聘职工与其所在单位团结起来,从而增强被告方的对抗力。

  ——仅将受聘职工列为被告

  优点:仅将跳受聘工列为被告,能较好的将其孤立,利于在适当的时候与其和解或调解;

  缺点:仅将受聘职工列为被告,其赔偿能力有限,且不足以让其所在单位停止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

  ——仅将侵权(人)单位列为被告,不涉及受聘职工

  在因受聘职工进入新单位而引起的原单位与新单位的纠纷中,如果职工受聘的原因在于新单位不正当的劝诱,可以新单位为被告,这样在诉讼中受聘职工出于利害关系可能会作有利于原告的陈述。

  2、明确管辖地及管辖部门

  (1)管辖地

  可按实际情况选择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进行起诉,级别上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经批准的基层法院管辖。需注意的是,侵权行为地包括行为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行为地包括生产行为地也包括销售地或允诺销售地,结果地即为结果所在地但不能直接理解为原告所在地。

  (2)管辖部门

  在侵权人同时又是权利人职工的时候,有关商业秘密纠纷往往会遇到劳动仲裁部门以“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应该由法院管辖”不予受理,法院又以“涉及劳动纠纷”也不予受理的尴尬局面。对此,一般的做法是,单纯涉及商业秘密纠纷而不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涉及商业秘密纠纷也同时涉及其他劳动纠纷的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

  3、考查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可主张所有侵权损失。

  知道或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已过两年,只能主张起诉之日前两年内的损失。

  4、确定诉讼请求

  在立案之前应尽量依据所掌握的证据准确的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范围。如果在立案时确实无法准确认定案由的,可先以比较大的案由来立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再选择一个比较适合此案的准确案由。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举证期限完毕以后,原告不得再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必须在举证期满之前把案由和所主张的权利范围确定下来,如果在举证期满后再想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若必须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则须另行起诉,这样将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也有可能丧失诉权。

  可视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适用于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的案件);

  可以包括:一、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二、要求侵权人将载有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资料返还或销毁;三、要求销毁适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四、要求侵权人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

  (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适用于侵权并致权利人信誉受损的案件);

  (3)赔偿损失(适用于侵权并造成损害的案件);

  (4)返还财产(适用于侵权人占有了权利人附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物质载体的案件, 例如:技术图纸等);

  (5)消除危险(适用于侵权人占有了权利人附有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尚未披露或扩散,但随时可能披露或扩散的案件);

  (6)排除妨碍(适用于侵权行为妨碍了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的案件)

  5、收集证据

  ——收集原告主体资料,例如:企业营业执照等。

  ——确定原告有该信息的合法使用权。例如:许可使用合同等。

  ——确定该信息被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例如: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合同、保密协议等。

  ——确定该信息的实用性,即是为原告带来的经济利益或潜在利益。例如:企业营销情况表等。

  ——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该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经营信息。例如:持有专家意见书等。

  ——鉴定的内容:争议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等专业性问题。

  ——鉴定的证明力:对鉴定结论的可采信度以及证明力进行认证,如:对于涉案专有技术点的归纳是否符合业内标准?对于检索关键词的确定是否准确?对于检索方法和范围的确定是否客观和公正?上述3个方面对于鉴定结论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涉案专有技术点的归纳将直接影响检索关键词的确定;即便正确选择了检索关键词,若检索范围过窄或者检索方法不当,都将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

  ——比对鉴定:当涉案的软件被认定属于商业秘密后,鉴定机构还需要对侵权人是否使用了该软件进行鉴定,在法律上称之为“因果关系认定”(俗称“比对”鉴定)。

  6、证据保全

  提出证据保全是该类案件中原告获胜的重要保障,具体方式可采用诉前证据保全也可采用诉中证据保全。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当事人亦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当事人在诉讼前和诉讼开始后,都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7、诉前保全:需要说明的是,从保护原告利益以及为防止被告毁灭证据角度来看,采用诉前证据保全应该是首选的方式。一般情况下,要法院受理诉前保全的申请是有一定难度的。保全的要求一般是权利人应提出被保全的商业秘密载体可能灭失,并足以引起或扩大权利人的利益损失。

  诉中保全:与诉前证据保全相比,诉中证据保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的受理条件与程序也较为明确,所以对于提出的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

  为了保证保全的实现,法院一般会采用先保全同时送达诉状或后送达诉状的办法进行操作。一般应对以下证据提出保全:

  (1) 关于被告有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被告持有原告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的事实等。

  (2)关于被告获利情况的证据。比如,被告的生产、销量、利润等财务资料。

  8、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

  诉前向法院提出采取临时措施的申请,是防止商业秘密进一步扩散,防止损失扩大的有力保障,具体法律依据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实践中怎么操作,法院是不是会同意采取这样的措施,这是一个难题,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把握。

  (1)确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3)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9、撰写诉状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其二者只能择一,且法律适用、法律后果、管辖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诉状撰写时应视具体案情,或者将诉由明确,或者先请求面宽一点,等到法庭上合议庭要求明确时再来选择。

  10、法庭审理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注意: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的信息,应是需要经过诉讼而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并应指出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

  (二)证据收集指引

  1、证明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

  (1)商业秘密“秘密性”的举证要点

  司法机关对秘密点的证明实行的是排除法,即排除某一技术信息侵权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性,及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可能性,因此这种证明是不周全的!证明是逆向的。

  ①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教科书或其他基础书籍上找。

  ②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提供产品进入市场并可为公众观察、可获得涉案信息的证据

  ③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各类数据库查找

  ④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证明公开的信息与涉案信息相同。

  ⑤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 找到该公开渠道的证据。

  ⑥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对比后,证明其不具有新颖性。

  另外,普遍知悉的内容应该是:充分、全面、具体、关键部分。

  (2)商业秘密“价值性”的举证要点

  ①软件的开发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文档。开发所花的费用、工资、管理费等。

  ②评估报告。

  ③运用于生产,并取得效果的证明

  (3)商业秘密“管理性”的举证要点。

  保密措施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技术信息载体加强管理的有关规定。如筛选保密文件,确定保密期限,加盖保密印章,资料的复制和销毁等规章制度。二是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上提出保密要求。三是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场所和人员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四是保密约定,即权利人与特定的对象订立保密合同,明确权利与义务,等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②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③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⑤签订保密协议;

  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⑦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2、商业秘密权属证据

  该信息系原告所有或拥有合法使用权

  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行为主体可以是企业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而不论行为人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后是否公开或者利用。这种侵权行为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其手段的不正当性。

  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利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予利益或者许诺给予利益为手段如行贿、许以要职等,从有关人员手中得到商业秘密的行为;胁迫是指用威胁或要挟等方法欺诈有关人员透露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诈或诱导他人泄密,或者用电子及其他方法进行侦查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是指侵权人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他人公开,包括三种情况:

  ①告知特定的人,这种告知使商业秘密为该特定人非法占有,无论该人是否又向其他人公开,都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②向少部分人公开,侵权人在某种私下场合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或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这时的听众虽然是少数人,但属于公众的一部分,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为社会公众所知的事实。

  ③向社会公开,侵权人通过信息媒体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向社会传播,将商业秘密公之于众。这种公开的目的彻底破坏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使其进入公知领域,以损害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使其失去竞争优势。

  (3)非法使用

  ①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包括两种方式,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在生产经营中进行有形使用,这种使用可能与生产活动有关,如利用获得技术秘密生产产品、维修服务、更新设备等,也可能与经营活动有关,如运用所获得商业秘密制作产品销售计划、开展业务咨询等。间接使用是指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科研活动中,表面上看不存在使用,实际上可以减少其科研经费、人员的投入,并能以更快的速度创造更大的成果,这也是一种使用行为。

  ②许可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侵权人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这种提供他人使用的行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不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只要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允许别人使用,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4)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商业秘密。业务既包括与权利人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业务,也包括与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有间接关系的业务。具体而言,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权利人的业务伙伴,如贷款银行、供货商、代理商、加工商等;支付使用费取得使用权的受让方;为权利人提供某种服务的外部人员,如高级顾问、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权利人以其商业秘密作为投资的合作伙伴。上述单位和个人掌握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有合法根据的,对权利人负有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的保密义务是指与权利人之间订有保密合同,或者权利人对其有明确的保密要求;默示的保密义务是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推出,如果侵权人不默示其承担保密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告知以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已开始实行合理的竞业禁止制度,企业与职工之间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合同,禁止本单位的职工在其任职期间或离职以后利用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从事与本单位相同的业务或其他与本单位竞争的行为,从而有效地保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因其商业秘密泄漏而遭受损失。而单位职工在离职后,对原单位的重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可以说是一种默示义务。对于一般保密信息,离职职工则除非与权利人之间订有明示的保密合同外,可以自由利用一般保密信息,但不得泄露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5)明知或应知上述三项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某商业秘密是侵权人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保密要求而披露的,该第三人仍然从侵权人处获得、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构成侵权。第三人在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他人行为违法而获取、使用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善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可见,第三人构成侵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第三人主观上对他人的违法行为明知或应知;二是第三人也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关于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其证明标准较低,一般只需证明到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或能力即可。

  原告若无法举证证明被告的确实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举证。被告要证明自己所使用信息的来源是合法的。

  4、证明被告占有、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相同或相似。

  5、有关该方面的证据,可委托或申请法院委托科委或有关机构进行鉴定。

  6、证明被告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或能力。

  7、证明原告所花费用及损失的存在与数额。

  (1)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及调查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2)损失:

  ①原告损失的证据。

  原告应当据于案情,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被告双方的年产量,利润率,侵权前后损失情况对比,双方的年报表以及纳税情况,研制、开发该商业秘密的费用,转让该商业秘密的费用及其评估资料,被告的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客户变化情况,商业秘密披露的程度,等等。

  原告销量的减少或被告的销量(以两者间高者为准)乘以原告利润加上因侵权而致的商业秘密价值的降低(商业秘密未被完全公开)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评估价值的全部(商业秘密已被完全公开),如侵权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则可依据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来确定损失的赔偿,具体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该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②被告获利的证据

  原告自身损失无法计算的,或被告获益高于原告损失的都可以被告获益为准,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利润,即扣除成本和税金以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因为,被告的获益也即被告侵权行为对原告市场利润的挤占,所以据此认为被告获益即原告损失也是可以的,并且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权利人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于违法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的,以其违法出卖的收入为赔偿额;对于违法使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或增加的利润为赔偿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③以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作为损失赔偿额。

  前三者均无法确定的,按法定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即按照50万元以下的标准来确定。

  (三)作为被告的代理人

  1、接受委托,办理手续,签署《委托协议》、《授权委托书》,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向委托人解释,并与之讨论本案。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及其规定;与案件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调查收集证据

  被告需向法院提供其使用的方法(或信息)的证据,如果不提供,人民法院可能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直接)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4、提交答辩状

  5、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方的代理人,律师应从以下几面进行抗辩:

  (1)以原告的信息并不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进行抗辩

  ——诉争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社会大众或该行业中的普通人员可比较轻易的通过公开的手段取得),例如:该信息已在国内外的书籍、报刊等媒体上公开;

  该信息已被国内有关产品所公开;经有关机构鉴定,该信息已是行业内通知技术。

  ——诉争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被告可以举出证据证明所谓的技术信息尚处于概念、意向阶段等,还不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目前也尚无法将其应用到实际当中,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诉争信息未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或虽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显然不足以保护该信息的秘密性,不足以让他人知道该信息乃秘密信息。

  (2)以侵权行为不存在为由进行抗辩

  ——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不相同也不相似。

  关于这一点,可采用“密点对照”的方法进行分析,即将原告主张的秘密信息中的要点与被告使用的信息中的要点进行对照,以论证两者间的相同及区别点。当然,也可直接申请有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

  ——被告没有可以接触到原告信息的条件与可能性。

  ——被告的信息有合法来源,比如:如果不能证明信息有合法来源,则可能被人民法院推定为来源不合法。

  ——使用已经原告许可同意;

  ——使用系从其他第三方善意取得,而且从未收到原告关于不能使用该信息的通知;

  ——被告使用的信息系被告自己独立取得的,与原告信息无关(独立取得,如:独立开发获得;反向工程获得;合法购买获得;从公开使用或公开展出观察获得;从公开出版物获得。)

  ——被告所使用的信息是被告作为职工为原告工作时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积累起来的经验,它已经成为被告个人价值与人格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被告以其为他人工作并赖以谋生,并不侵权。关于这一点,需提请注意的是,对于被告故意采用记忆的方式带走原告信息并披露或使用的,实践中一般仍认定其为侵权行为。

  (3)以损害不存在或数额计算没有依据为由进行抗辩

  ——原告销量减少的计算不正确。比如:销量减少还有其他市场因素等。

  ——原告的利润计算不正确。比如:将未使用商业秘密产品的正常利润与因使用商业秘密信息而增加的利润相混淆。

  ——损失的计算方式不对。比如:多重标准叠加计算。

  ——法定赔偿不合理。

  6、提出不承担或免除,减轻民事责任的意见

  7、 在诉讼中寻求与原告的和解,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四)代理被指侵权人提起确认不侵权民事诉讼

  1、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特定主体发出侵权警告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被警告人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比如,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司法实践中,合理期限一般不少于3个月),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控侵权行为已经调查但未作出最终处罚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使用的信息并不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

  3、原告需要对其使用的信息不同于被告的信息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