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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阮开欣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近日,南昌大学发布了经教育部核准的《南昌大学章程》,将其简称确定为“南大”,这直接与南京大学的简称发生了重合,也同时引起了南京大学师生的不满。校名简称作为一种商业标识,背后可能存在重要的商誉,而校名简称发生冲突的现象较为多见,有必要对其商标权冲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校名简称类似于自然人姓名和企业名称,并不天然构成商标,都需要达到一定的知名度才形成商标权。如果学校不在宣传中使用其校名简称,不存在商标性使用其校名简称行为,那么校名简称可以像自然人姓名,可以由主体自行确定。但是,校名简称通常可能会被学校进行商业性的使用,如果与在先的商标(如其他有知名度的校名简称)发生重合而导致公众混淆,那么其就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因此,学校有一定必要防止校名简称的重合而导致公众的混淆。
那么如何判断校名简称作为商标权的归属呢?商标法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由谁先使用或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获得商标权。即使大学没有对其校名简称申请注册商标,但其通过使用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形成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作为“特有名称”受到保护。因此,考虑在先的时间并不一定是申请商标的时间点,如果使用校名简称的时间早于申请时间,那么以使用并达到一定影响力的时间点作为权利形成时间。如南京大学在2001年就在41类(教育类)和42类(技术研究类)上申请了“南大”商标,但如果对于“南大”标识的使用时间早于申请时间,那么考虑在先的时间以使用并达到一定知名度的时间为准。虽然南昌大学没有申请“南大”商标,但如果其存在“南大”的商标使用,那么可根据其实际的商标使用来比较商标在先时间。
但需要注意的是,校名简称的使用最初可能并不是由学校自行使用,而是在公众中获得广泛认可,并由媒体在报道中使用校名简称。那么,对于商标简称或俗称的他人使用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而获得权利则是一个长期争议的问题。美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商标法的“公众使用规则”(Public Use Rule),承认这种使用行为并赋予商标权。如美国公众长期使用可口可乐(Coca-Cola)商标的简称“Koke”或“COKE”,但可口可乐公司自己早期却没有对其简称申请商标或自行使用,其他公司在使用了其简称后被可口可乐公司诉至法院。美国法院承认公众的使用行为,从而赋予了可口可乐公司对其简称的商标权并禁止他人使用。我国司法实践也承认商标俗称的“被动使用”,如在2011年的吉利“陆虎”商标案中,最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没有主动宣传,只要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媒体或商标持有人使用了中文“陆虎”,就构成商标使用。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 “公众使用规则”而赋予简称的商标权,由于公众对于简称与原商标存在固定联系的持续商业印象,商标权人也可以根据“含义近似”而导致混淆来主张商标侵权。
还值得一提的是,许多校名简称的重合现象基于善意,在不造成公众混淆的前提下,也是可能允许校名简称的商标共存的。比如,在后的学校在宣传中不能单独使用校名简称,但可以组合使用其他商标标识(如学校全称或logo),达到消除公众混淆的效果。我国商标法第59条也允许通过“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商标共存的情况。另外,地域上的分离程度也利于商标共存的可接受性,如“华师”作为校名简称,就有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三所学校,但其分别位于武汉、上海和广州,三座城市地域分离较大,不容易导致公众的混淆。不过,在“南大”之争中,南京大学位于江苏省,而南昌大学位于的江西省,地域上的分离并不明显,且在南京大学也对“南大”进行了商标注册,其效力范围及于全国,两者商标共存的合法可能性不大。从事实上来看,南京大学对于“南大”的使用似乎远早于南昌大学,且南昌大学也本有另一个简称“昌大”,其使用“南大”作为校名简称难免有攀附南京大学商誉的侵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