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委托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完成的《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发布。《报告》对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的主要进展、基本特点和诸多挑战进行了总述,从立法、司法、行政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分述。
报告指出,2014年,移动应用程序、自媒体、网盘等新的业务形态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载体更加多样化;深度链接、网页转码、云存储等新技术发展,使得网络版权保护的形势更加复杂化。但同时,我国版权执法监管部门加强执法、厉行监管,在立法、司法和行政保护等多个角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报告附有2014年中国网络版权典型案件:
一、行政处罚案件
1. 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和字幕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9月,根据美国电影协会投诉,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射手网”(www.shooter.cn)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射手网”由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该公司在“射手网”上开设商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其复制于硬盘存储设备的“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3TB高清超级影音合集”等产品,自2013年5月起共销售约100台。2014年10月20日,该公司主动向执法部门上缴“2TB高清综合影音合集资源”产品1台,内有其自行复制并可播放的200部电影作品,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电影作品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另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2013年开始在“射手网”登载《驯龙高手》等影视作品的字幕,用户无需注册即可浏览、下载和使用,网站每日IP访问量20万左右,每日PV访问量40万左右,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影视作品字幕文件的相关著作权许可证明材料。经美国电影协会北京代表处认证,上述电影作品中79部、影视作品字幕文件中4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海射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开展调查后停止了侵权行为,于2014年11月23日关闭了网站,并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字幕作为理解影视作品的核心信息,构成了影视作品的重要内容,属于审查的重点。“射手网”、“人人影视”的相继关闭,主要由于在境外影视作品引进和播出的严格审查机制下,大量影视作品或不能引进中国,或必须经过更漫长的审批流程,使得民间字幕组的存活生态非常恶劣,字幕推动市场拓展的商业价值没有发力点和作用空间;也体现了我国对版权问题查办力度的加大。
2. 一点网聚公司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
2014年12月,根据多名权利人投诉,国家版权局对北京一点网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转载文字作品案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中国周刊杂志社、北京财经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人物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可,通过其运营的“一点资讯”网站和手机客户端软件“一点资讯”,向公众传播《柴静:一根宁静的火柴》、《喜剧选秀大爆炸》、《瑞典广场舞登陆中国》等246部文字作品,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日前,国家版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近年来,网络媒体非法转载他人作品的现象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剑网2014”专项行动将打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转载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列为工作重点之一。国家版权局希望通过该案的查处,推动各类媒体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版权审核监督、建立诚信合作机制,形成网络转载作品依法依规许可付费使用的合作双赢机制。
二、民事案件
1. 小米盒子盗播案败诉被判赔乐视15万
2014年2月,乐视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iCNTV,并将小米列为连带责任方。7月初,北京海淀法院对乐视起诉小米盒子盗播系列案件宣判,《后宫甄嬛传》、《失恋33天》等十部影视作品取得胜诉,在全部案件中,占七成的作品被海淀法院判决为小米盒子将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小米公司赔偿乐视网损失15万元。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最为典型的是乐视诉小米盗播《甄嬛传》一案,乐视享有《甄嬛传》电视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为小米盒子向公众提供点播服务,侵犯了乐视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虽然该案件判赔的金额不大,但该案件标杆性的意义要远远大于经济意义。此案件突破原判,裁定小米盒子具有连带责任,这也意味着法院已经认定不管是终端生产商,还是内容提供方如果有侵权行为,都将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未来所有的公司都不能以自身为终端生产商为借口,对内容提供方盗播的行为视而不见。同时,此判决对于今后电视盒子和互联网电视的发展具有风向标意义,有利于正在爆发的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搜狐诉“今日头条”盗版侵权呼吁尊重媒体版权
2014年6月底,搜狐公司对“今日头条”软件的运营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其未经许可复制、篡改搜狐拥有著作权的版权内容,严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权,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项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此案不仅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更受到国家版权局的高度重视,在收到投诉后,国家版权局对“今日头条”网展开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移动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版权上的新问题,聚合、深度链接等更为隐蔽的盗版侵权模式开始层出不穷。事实上,对于“今日头条”等产品导致版权保护恶化的状况,是传统媒体遇到移动互联网时代所产生矛盾的集中爆发,“今日头条”侵权行为的定性也引起业界诸多分歧和争议。门户网站和内容提供方如何建立合作共赢的生态将是未来文化版权产业要思考的问题。
3. 广东首例微信侵权案:公众号擅转他人作品被判侵权
2014年6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微信公众号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诉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这是广东首例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商房网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通过其所有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热点新闻等信息。而被告暴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原告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被告通过“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各种生活资讯的同时,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被告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营利。
【典型意义】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也越来越多,大量公众号未经授权即转载或抄袭他人原创作品,并依靠点击率赚钱。此外,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此案主审法官认为,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时亦要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中青文诉百度文库侵权案
2013年8月,北京中青文传媒公司以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百度网站的多个栏目擅自向用户提供《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3种书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诉讼。2014年3月,北京市一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百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向用户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一书,构成共同侵权,判定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原告和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百度构成共同侵权,赔偿中青文公司40余万元。
【典型意义】如何兼顾互联网企业商业经营模式与著作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成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在中青文诉百度一案中,法院通过敦促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就文档的阅读量/下载量设定“最低阀值触发审查机制”,进而旗帜鲜明地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方面不断地进行创新,以满足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的普遍需求和共同期待。
5. 央视国际诉“土豆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舌尖上的中国》是中央电视台摄制的一部大型美食类纪录片,播出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此后将该节目的著作权授予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后央视国际发现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土豆网”上提供了《舌尖上的中国》的在线点播服务。央视国际认为,土豆网未经许可,在《舌尖上的中国》热播期内提供在线点播服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2014年1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类似电影摄制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据此判决全土豆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经济损失24万元,合理费用8000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互联网中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案例。涉案作品体现了较高程度的独创性,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的土豆网是影响力较大的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就擅自传播涉案作品,且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较长,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案的判决不仅有利于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促使各互联网视频提供者加强自律和行业管理,也顺应了依法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对日益多发的互联网视频侵权案件有警示作用。
6. 最贵网络文学侵权案终审宣判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2010年1月18日,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签署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根据协议内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4年内,王钟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其他权利永久转让给原告。2010年7月,原告发现王钟在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纵横中文网(www.zongheng.com)上发表了《永生》作品,后经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2014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起点中文网起诉纵横中文网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北京幻想纵横赔偿原告玄霆娱乐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此案例为目前国内法院对单部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做出的最高额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判决后,单部作品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引起了热议。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规则,赔偿数额一般不会高于50万元。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时,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如果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该高额判决“第一案”表明了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打击非法网络转载乱象的决心和力度,该案的诉讼经验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刑事案件
全国首例“深度链接”侵犯影视著作权案判决生效
2009年年底,被告人张俊雄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1000ys.cc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并在浙江绍兴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后张俊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以设置目录、索引等方式向用户推荐作品,并通过强制提供QVOD播放软件等方式,为www.1000ys.cc网站用户提供浏览、下载上述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经鉴定,上述侵权作品多达940余部。2010年2月,张俊雄在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获得广告收益10万余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俊雄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影视作品达941部,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虽然“深度链接”不再是以前赤裸裸的内容复制,然这种暗渡陈仓的搬家行为,也是一种传播信息的方式。如果传播的内容违法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既能得到经济利益,又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势必带来网络版权保护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