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葛素华律师
出处:知识产权法律专题
如今,用人单位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并不少见。企业对自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意识也有所提高,但在签署协议和执行协议时存在众多问题,从而导致协议或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不能生效或无法执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员工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现实中用人单位大多没有意识到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保护措施,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仅仅能证明与员工有劳动关系,没有办法证明员工掌握的哪些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接触到这些商业秘密,因为竞业限制只能是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实质内容的员工才能发生约束力。
二、用人单位没有支付或没有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或者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因此,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限制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另外,目前各省市对补偿金的数额规定不同,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年补偿金应在员工离职前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但不得低于协议履行地最低标准。
三、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人员政策;
3、商业秘密被公开;
4、竞业限制期限届满。
总之,竞业限制协议在现实的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其他问题,我们在与企业接触过程中将不断探讨和研究,积极弥补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中存在的瑕疵,以最大限度的防止用人单位因商业秘密保护不到位而遭受经济损失。
注:竞业限制
是用人单位与知悉单位商业秘密实质内容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用人单位以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为代价,限制员工再就业范围,以防止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泄露的一种预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