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其他三名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也均为海尔集团员工,其中张某某离职后也到上述某公司任职。
2010年5月间,被告人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上述某公司就职后,先后通过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张某三人于2010年7月和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上述某公司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数额不等的损失。
经鉴定,上述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3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1万元;被告人张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与他人共谋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张某某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进行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人王某、张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分别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齐某、张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岛中院知识产权综合审判庭负责人表示,青岛中院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保护企业创新积极性,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来源:青岛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