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将迎来大爆发

  出处:知果果

  2014年5月第三次修订后的商标法实行之后,声音就可以作为非可视性商标进行注册了。近日,有消息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该台“开始曲”的声音商标,成为了首个吃螃蟹主儿。

  众所周知,公众对商标的认识及判断并不完全依赖于视觉——人类感觉接触的外界信息中,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另有6%分别来自触觉、嗅觉和味觉。因此,声音商标的出现具有充分理由:诸多传统商标法理论说明,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从而达到防止消费者混淆的目的,因此,如果听觉在感官影响力中位置居前,那么声音商标被法律规制也顺理成章;同时,声音商标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的作用也无庸赘述。

  有了这样充分的基础理由,又生活在移动互联网的当下,对于声音商标的未来走势我们应该如何预期呢?在笔者看来,声音商标大爆发的日子已经为期不远喽。

  怎样的声音可以注册商标

  说起声音商标,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样的声音可以注册商标。

  首先,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标准是显著性标准。理论界一般认为,商标显著性即是商标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并且能够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固有属性,即标识和区别的能力。商标显著性不仅是一个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的关键,更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声音商标也不例外。电脑“敲门声”与QQ好友上线,诺基亚、苹果手机的铃声等都已经与其相关产品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即已经具有了显著性,因此可以作为相关公众识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识。

  但是,声音商标的显著性与传统商标略有不同:不能以单纯的组合商标中的音乐缺乏显著性就断定整个商标都缺乏显著性,还应当考虑到组合商标的其他组成部分,从整体上判断声音组合商标的显著性

  在具体规定层面,我国香港地区声音商标的相关规定可以给我们提供有效参照:在申请注册时,要求材料内容要清晰、明确,便于人们理解和识别。仅仅由一段音乐组成或者是申请材料只是简单的列举了几个简单的音符不能申请注册,符合要求的声音商标描述方式是由音符和音部记号组成,以音乐小节的形式来表示一段音乐的曲调和顿歇;如果是以文字说明的方式描述声音商标,那么附加乐谱即可

  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立体、颜色及声音商标审查基准》第 4 条第3项也规定:对于不具备先天识别性的声音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可以核准注册。可见,声音显著性不仅仅体现在其区别于其他的声音,更体现在该声音与该商品、该品牌之间之于消费者的一对一的关系。

  其次,笔者认为,在声音商标具体实践中还应进行更为细致的自由衡量,应给予声音商标区别于和图像商标的更严苛的“一般消费者普通注意”的认定标准。因为图像有视觉暂留性,且声音相比图像留时更短,因此一般消费者认错的可能性更大。如果以普通商标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标准衡量声音商标,未免有失公平。

  同时,还应该兼采全面观察与倾向重点原则:对声音商标中重点想表达的部分予以特别注意,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声音商标。由于声音商标载体的特殊性,消费者更易对声音中的重点内容有更深刻的印象。而重点内容的界定标准有待解决。此外,声音还有“过耳即忘”的特性,因此声音商标的长度应有所限定,否则有悖于“显著性”的可能。

  声音商标将是移动互联网标配

  无论如何,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声音商标将迎来前所未有的井喷时机。笔者之所以这么说,是基于对APP提示音的考察上所作出的判断。

  近年来,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软件的发展有目共睹,有手机必用APP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没有一家企业和商家愿意放弃这个黄金营销渠道。

  事实上,不仅仅是游戏、音乐、影视等经典平台早早就占领了APP先机,连传统的医疗、礼盒包装业,甚至塑料袋产业都已经开始了APP渠道的深入挖掘。

  同时,声音在APP扩展中发挥着传统平台难以想象的作用。现在APP很多都带开始提示音,有一些已经给消费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比如“Hell酷狗”(酷狗),“卡哇依拉”(兔斯基)等,声音商标显著性的注册要求已然达到。

  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声音商标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APP等移动端产品们用以树立品牌的一个重要手段,将会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然而,既然是商标,那么侵权问题便不得不防,而这个问题则又格外突兀——寄生于移动端的APP更易被抄袭,且抄袭成本更低。据《2014年第一季移动市场调查报告》数据,八成热门数据APP有山寨版,其中工具、财经和影片类APP的仿冒率更达100%。这也为APP品牌的树立增加了难度。

  首例声音商标申请已然开始。此例一开,相信类似申请人蜂拥而至的日子不会太远。然而,如果不基于声音商标的特性加以特殊考虑,声音商标恐怕也难逃纠纷争议的命运。

  作者:格子蛮

  来源:知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