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判断酒店对于其出租商铺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应当考虑酒店是否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以及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在认定酒店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商铺侵犯其他商标权的事实等因素。权利人发函告知不是认定酒店明知或应知侵权的前提。

  推荐理由:

  酒店出租商铺销售假冒国际品牌商品的案件越来越多,权利人往往指控酒店构成帮助侵权。本案判决指出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酒店的主观心理状态,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本案曾入选2015年9月最高院公布的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

  案情与裁判:

  香奈儿公司是“”、“”图形商标及“CHANEL”文字商标的权利人。凯旋酒店公司的分公司华美达酒店与文大香签订商铺租赁合约,承租华美达酒店首层商铺经营服装、皮具,并约定保证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香奈儿公司认为文大香销售的鞋、钱包等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0万元。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文大香侵犯香奈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凯旋酒店公司及其华美达酒店不构成侵权。香奈儿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华美达酒店的高档星级酒店身份、合同显示的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以及文大香长期反复侵权等因素,华美达酒店对涉案售假商铺应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且文大香的售假行为明显,华美达酒店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发现。华美达酒店对文大香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侵权行为发生,构成帮助侵权,应与文大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改判文大香、华美达酒店、凯旋酒店公司连带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