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自行研制的系列路灯,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2月9日被授权生效,2005年4月份该发现山东xxx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该公司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为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经过和山东xxx有限公司交涉,山东xxx有限公司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致使侵权事实发生。为维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山东xxx有限公司侵犯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2、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山东xxx有限公司赔偿山东xxx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人民币;4、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山东xxx有限公司辩称:其没有生产和使用过原告的专利产品,其只是实施了路灯安装,从生产厂家购货,关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事,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案列解析
一、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的存在
1、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依据该规定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同时要求外观设计产品应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这个规定本身还要求外观设计应是一个新的设计,依据专利法新设计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只要符合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之后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在确认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在获得专利权证之后是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缴纳相关专利费用,确保专利权的现实有效性。
4、在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以后,应对侵权证据申请证据保全
结合以上几点,再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山东xxx有限公司已构成了侵权。故对南京xx有限公司要求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要求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问题,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性质为财产性损害,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侵权行为影响的只是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并未损及专利权人的精神权益,故法院院不予支持。对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当事人总会做为诉讼请求提出,但法院对于当事人的这一要求基本不支持。
三、赔偿的数额的问题
依据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在本案中由于山东xxx有限公司并不是专利产品的生产者,其只是购买之后安装,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该公司也提供了其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合法来源的根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对南京xx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