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被罚3万元

  近日,一则工商行政管理处罚资料曝光:据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对小米4C手机使用了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做宣传,遭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3万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09月15日起在小米官网(www.mi.com)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当事人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只有专利申请号。小米公司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处以30000元罚款。

  附《广告法》第十二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海处字〔2016〕第45号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注册号:110108012660422

  法定代表人:雷军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9月15日起在小米官网(www.mi.com)宣传中称小米4C手机边缘触控已申请46项专利的“黑科技”等文字表述的内容,当事人尚未取得专利证书,只有专利申请号。当事人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做广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网站的宣传网页截屏(光盘)、46项专利申请名录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我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就近银行(非税收入代理收缴银行:北京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