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赵吉军律师
2016年1月21日,央视春晚官方微博公布了2016年春晚的吉祥物图案“康康”,由著名美术家韩美林先生设计的一只小猴子头部水墨画。
同时,央视还公布了由该猴头水墨画演绎设计的一个3D猴子立体形象。
正是这只3D猴子的相貌瞬间引爆了舆论的热议,许多评论吐槽该猴子“太丑“,甚至称“丑到哭”,还有人戏称其为“猴腮雷”。
随后,韩美林的博客上刊载了《猴年春晚吉祥物发布,韩美林细说创作经过》博文,讲述了其受托创作“康康”猴子形象的经过。文中提到,有人询问韩美林:“按照您创作的猴头形象所延伸出来的3D设计,您怎么看待?”韩美林回答说:“到目前为止,我只设计了一个猴子头的正面图,别的我都没有参与,3D设计方案从来没有看到过。”
韩美林微博中也说明:到目前为止,我只设计了一个猴子头的正面图,别的我都没有参与,3D设计方案从来没有看到过。
那么,法律问题来了!——-这只引发巨大审美争议的3D猴子,是否是合法形成的新作品?它的著作权依法归谁享有呢?
根据已有信息,我们尚无法判断“康康”猴头水墨画的著作权是否已约定归央视所有,或者仍然归韩美林享有、仅许可央视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依常理判断,该猴头作品著作权归韩美林享有的可能性大些。
但有趣的事情不在“康康”猴头水墨画身上,而是那只引起非议的3D猴子——它与韩美林的猴头水墨画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它的身世是否合法?它承载的权利归谁所有?
既然韩美林先生说,对这只3D猴子的设计,他“没有参与,3D设计方案从来没有看到过”,那显然,他不是这只3D猴子的作者。
但这只3D猴子形象与“康康”不是没有联系的,甚至它就是因“康康”而诞生的。所以它不仅再现了与“康康”相近似的头部图案形象,还增加了躯干和四肢等部分,是在原先“康康”猴头水墨画基础上,进一步演绎出的立体猴子形象。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这个从平面美术作品“康康”到立体形象的变换过程,不属于对原先作品的“修改”,也不是对原先作品的“复制”,而是对原先作品的“改编”,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的改编权为著作权人所享有,非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能自由行使。也就是说,他人以“康康”猴头水墨画为对象的改编,须经原作品权利人韩美林先生的许可才能行使。
假如在韩美林先生事前未许可、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他人对“康康”进行改编而形成3D猴子形象的创作行为,是不符合《著作权法》上述规定的。换言之,假如在委托创作时,双方没有约定央视可以对作品“康康”进行改编,这个3D猴子形象有可能面临不具有合法出身的尴尬。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即便韩美林先生已经许可他人的改编,这只3D猴子也不再是原来的“康康”了,而是另一个新的作品,且其著作权归改编人所有,而不是归韩美林所有。但截止目前,央视尚未透露这只3D猴子形象的改编人是谁。
相比这只3D猴子相貌的美丑,春晚舞台上吉祥物形象的合法性问题更值得重视。据悉,目前央视春晚微博上这个3D猴子形象已经被撤下了。也许在距离春晚不多的几天时间内,还有机会再设计出更好的立体形象。
但其中一点儿法律问题还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假如继续以“康康”猴头水墨画为基础,立体形象的改编仍然要获得韩美林先生的许可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