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产法院:商标先用抗辩适用的四个要件(上)

  裁判要点

  1、《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时为了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而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在于保护那些已经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2、《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 使用行为。

  在适用要件(2)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如商标注册人虽存在在先使用行为,但在先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晓,且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在先使用人存在恶意情形的,则不能仅因商标注册人具有在先使用行为而否认先用抗辩的成立。

  如果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确系真实使用,且经过使用已使得商标在使用地域内起到识别作用,则该商标便已符合要件(3)中“一定影响”的要求。

  对于要件(4)“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在后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应与在先使用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相同”或“基本相同”,且使用主体仅限于“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但商标在后使用行为的规模不受在先使用规模的限制。

  3、被上诉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启航考研”的行为符合上述要件,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

  案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合议庭陈锦川、芮松艳、周丽婷

  法官助理周文君

  书记员宋云燕

  当事人上诉人: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

  被上诉人: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受理日期2015年4月2日

  裁判日期2015年12月31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备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涉案商标

  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张倩,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炜,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陈民惠,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陈民惠,董事长。

  上述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简称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启航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知)初字第27796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1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中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炜、被上诉人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帆、罗卫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中创公司一审诉称:2003年4月7日,贵阳市云岩区启航英语培训学校(简称贵阳启航学校)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注册了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简称涉案商标)。2013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将涉案商标许可给中创公司独占使用。启航考试学校的主营业务为提供考研培训,启航公司负责对外加盟活动。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共同运营的启航世纪网站(网址为www.qihang.com.cn)发放的宣传材料、名片、教材等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及SAILING启航”(简称“启航及图”)、“启航教育”、“启航考研”、“启航网校”、“启航名师”等标识。启航考试学校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学校”、“启航教育集团”名称获得多项荣誉。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中创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令:1. 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停止在教育培训活动中使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文字;2.启航考试学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3.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赔偿中创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公证费15 000元。

  一审被告辩称

  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一审辩称:启航考试学校成立时间为1998年,启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早于涉案商标注册时间。启航考试学校企业名称在涉案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长期以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公务员考试和考研范围内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与贵阳启航学校经营的幼儿英语范围没有冲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中创公司主要股东苏康曾是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成立了中创公司,并从贵阳启航学校处高价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在考研培训领域大量使用该商标,扰乱市场秩序。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对自己在先登记使用并已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和字号使用,未侵犯中创公司享有的商标权。请求法院驳回中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与涉案商标的注册及使用相关的事实。

  (一)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

  涉案商标为第1985953号“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培训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为贵阳启航学校。该商标的申请日为2001年10月18日,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03年4月7日至2023年4月6日。

  (二)贵阳启航学校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形。

  为证明贵阳启航学校的创始人徐杰曾于1997年开始办班,于1999年成立该校,并取得了办学许可证,中创公司提交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该许可证显示,该许可证系贵阳市云岩区教育局于1999年6月20日向贵阳市启航英语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徐杰颁发,办学层次为非学历英语。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不认可贵阳启航学校成立于1997年,并以无原件为由不认可上述办学许可证的真实性。

  为证明贵阳启航学校的宣传情况,中创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1998年2月至2000年2月出版的部分《贵州都市报》,其中的广告栏目中刊载有“启航英语招生”、“启航英语招少儿英语班”、“启航英语招成人口语班”等广告。

  2、2001年1月16日出版的《贵阳日报》,其中载有介绍贵阳启航学校创办人徐杰的文章《双手支撑精彩人生》,文中提到“1997年徐杰办了一个少儿英语班,取名叫‘启航英语学习班’……1999年徐杰办理了办学许可证,把启航英语班办成了启航英语学校……他希望自己的民办学校能为我们省的经济和教育做出贡献……把启航英语学校办成全省第一家专门的语言学校。”《经济信息时报》、《贵阳日报》、《贵州商报》、《贵阳晚报》等也于2001年至2014年间发表有介绍徐杰、贵阳启航英语学校的报道以及“启航英语夏令营”、“启航杯贵阳市中小学生迎奥运英语作文大赛”等广告、活动。

  3、贵阳市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于2003年12月被贵阳市教育局评为2001-2003年度民办教育先进单位等。

  4、2009年5月出版的《财富故事》,其中登载有介绍徐杰的报道文章。

  5、时间显示为2006-2014年间的启航英语、启航英语学校、贵阳市启航英语培训学校等关于夏令营、培训招生、师资介绍等宣传资料以及启航专刊等。

  6、相关荣誉证书,包括贵阳市启航英语培训学校于2005年11月被中教创新教育研究院等授予社会满意学校称号,启航英语学校获2007-2008年度“星星火炬”全国少年儿童英语风采展示活动全国总决赛优秀组织奖。

  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对上述有关贵阳启航学校的宣传报道、获奖情况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不认可报道中提到的徐杰1997年创办贵阳启航学校的事实,同时提出贵阳启航学校的办学范围为贵阳,不具有全国范围的知名度,对象是少儿英语,不能证明该校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行为。本案中,当问及贵阳启航学校使用涉案商标“启航学校Qihang School”的情况,中创公司表示“需要回去查”。

  (三)中创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形。

  2013年4月1日,贵阳启航学校与中创公司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贵阳启航学校许可中创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在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独占使用涉案商标。中创公司有权将该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进行维权。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后贵阳启航学校于2013年8月1日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2013年12月18日该局出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2013年9月15日,中创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聚英教育培训中心(简称聚英中心)订立《合作协议》,中创公司授权聚英中心在厦门市排他使用涉案商标和中创品牌从事2016年考研公共课基础班等,合作期限至2016年1月考研初试结束当日。

  中创公司还提交了标注涉案商标的多份2014、2015年宣传单,其中有“中创教育”、“北京中创教育集团”等字样的显示。在“中创简介”中提到“中创教育集团由1992年成立的北京中创学校发展壮大而来……中创教育发展至今,已经成为拥有8家直营分校、100多家加盟分校的大型教育集团,每年辅导学生十几万人次,累积辅导考研学生近两百万人次……中创名师团队所组编的中创系列图书,累计销量更是超过亿册,成就了图书销售史上的奇迹。”

  庭审中,中创公司确认上述资料系用于全国范围的宣传,并表示其成立于2011年12月,非宣传资料上注明的1992年。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事实。

  2008年10月20日,启航公司与昆明五华启航教育培训学校(简称昆明启航学校)就双方合作开办远程教育培训事宜订立《合作协议书》,约定启航公司授权昆明启航学校在云南省(除楚雄地区)区域内独家开办启航考研政治、英语、数学强化等培训班;启航公司有义务提供宣传资料电子版并提供名师宣传讲座光盘课件,供昆明启航学校宣传推广使用;启航公司有义务提供面授配套辅导资料、启航内部资料或公开发行的图书;昆明启航学校有权在本协议规定内使用“启航—陈先奎”品牌,自主宣传、自主招生,独家开办启航远程数码投影培训班。合作期限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至2010年1月1日。苏康作为启航公司代表,张韶维作为昆明启航学校代表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2012年12月5日,启航公司与昆明启航学校就合作开办远程教育培训事宜再次订立《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与上份协议书内容基本一致,协议书页眉左侧为“启航及图”标识,右侧注有启航世纪网站网址,每页左下角标注启功题“启航教育”字样。合作期限至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初试结束。张韶维再次作为昆明启航学校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

  2014年8月1日,公证人员与中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启航考试学校进行拍照公证。公证书中有如下显示:

  1、三层前台立墙等处悬挂有启功书法“启航教育”并附有“启航及图”标识。

  2、标注“启航考研,龙腾e网校”的宣传资料左上角显示有“启航及图”标识,该资料中多处标题注明“启航考研”。

  3、工作人员名片正面左上角标注“启航及图”标识,背面为启功书法“启航教育”。

  同日,公证人员对于启航公司的官网进行公证,该网站中与“启航”字样相关的使用行为如下:

  1、网站名称标注为“启航考研官网-考研信息|考研辅导班……”。

  2、首页左上角标注“启航及图”标识,且各栏目名称中亦有“启航”字样,如启航首页、启航品牌、启航名师等。

  3、“联系我们”栏目中中所贴地图以“启航及图”标识标注启航公司。

  4、“诚聘英才”中载明“启航教育简介:启航教育的前身是1998年成立的北京启航考试学校……”通过“启航分校”进入“北京分校、天津分校、广州分校”等,进入网页的左上角均显示有“启航及图”标识。

  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曾于2014年8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提出启航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19日,其与启航考试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陈民惠,二者为关联单位。启航考试学校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考研辅导;启航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图书、技术开发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作加盟和视频光盘教学服务,启航公司与昆明启航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即属于此种,苏康时任启航公司远程部门主管,苏康与张韶维现均为北京京师启航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

  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均认可启航公司为启航考试学校关联单位,经营启航世纪网站,负责启航考研培训对外加盟合作。

  三、启航考试学校在先注册登记“启航”的相关事实。

  启航考试学校的法人证书申请表显示,1998年2月5日,启航考试学校向北京市海淀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成立。该申请于1998年2月11日获得批准。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显示,启航考试学校于1998年1月28日获得该证书。

  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于2014年10月13日出具《证明》,明确启航考试学校1998年1月批准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后向启航考试学校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注明登记日期2003年10月31日。

  中创公司认可启航考试学校成立于1998年。

  四、启航考试学校在先使用“启航”的相关事实。

  1998年至2001年间,启航考试学校编写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各类考研书籍,包括:1998年9月、1999年8月、2000年9月出版的《考研新大纲政治理论复习要点专辑》,1999年10月出版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考研政治复习专辑》,1999年12月第1版、2000年9月第2版的《考研英语重点、难点辅导》,1999年12月出版的《考研重点、难点专辑·英语》,1999年11月出版的《考研重点、难点专辑·政治》,2000年12月出版的《考研政治答题方法与技巧》,2000年11月出版的《考研政治重点、难点辅导》,1999年6月出版的《2000年考研政治理论辅导讲义》,1999年6月第1版、2000年8月第2版的《2001年考研政治理论辅导讲义》,1999年11月出版的《考研重点、难点专辑·数学》,2000年10月出版的《考研政治强化练习题库》,2000年9月出版的《考研英语强化练习题库》,1999年5月第1版、2002年3月第4版《2003年考研数学辅导讲义(理工类)》,以上图书均注明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组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2014年10月21日出具《情况说明》,其中记载该社于1998年9月至今出版的《考研新大纲政治理论复习要点专辑》、《考研政治理论辅导讲义》、《考研重点、难点专辑》、《考研英语强化练习题库》、《考研政治强化练习题库》、《考研数学辅导讲义(理工类)》等系列书籍中,编者“北京启航考试学校”系启航考试学校简称,该说明同时附上述十余本图书的出版时间、书名、书号、编者等信息列表。

  《启航考研 政治考前20天20题》及《启航考研考前20天20题(政治)》的封面上标注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教材资料部(2000年1月8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教材资料中心(2000年12月23日)字样。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的《2000年考研必备 政治理论新大纲重点·难点·新增考点诠释》、《2000年考研必备 政治最后冲刺》上显示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字样。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6月出版的《启航考研政治讲义》上显示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字样。

  2000年3月16日至2001年4月26日间出版的十余期《中国青年报》上有以“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为名发布的考研辅导招生简章等宣传报道,其中提到“北京启航考试学校是经教委批准、人事局审核备案的考研辅导专门机构……启航的骄人成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香港凤凰卫视台、北京电视台专程来我校采访并作专题报道;《中国青年报》多次开辟专版,约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和启航联合举办了万人考研政治总串讲,《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北京教育报》等各大媒体及相关网站均作了详尽报道……在教材资料方面,继续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合作,出版启航系列考研书……”。其中列举的人大版考研辅导教材中,《考研新大纲政治复习要点专辑》、《考研政治答题方法与技巧》、《考研英语重点、难点辅导》等图书均注明编者为“启航学校”;所列启航考研辅导内部资料中包含《启航考研政治强化班课后练习》、《启航考研英语强化班课后练习》等。

  中创公司表示,人民大学出版社无权出具本案《情况说明》,并否认“北京启航考试学校”即为启航考试学校,认为该校与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无关,但也表示不清楚是否有“北京启航考试学校”;《中国青年报》的宣传报道时间晚于贵阳启航学校1998年开始宣传的时间。

  五、其他事实。

  启航考试学校于2008年12月17日在第41类上申请注册“启航及图”商标,该信息中显示“待删商品”包括“学校(教育)、教育”等。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0年10月12日向启航考试学校发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明确初步审定在“娱乐、录像带制作”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学校(教育)、教育”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为该商标与上海徐汇区启航进修学校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033707号“启航”商标近似。该商标与贵阳启航学校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985953号启航商标(即涉案商标)近似。

  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认为中创公司从贵阳启航学校取得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系恶意,理由为中创公司股东苏康曾为启航公司的管理人员,曾代表启航公司对外签订加盟合作协议,明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使用“启航及图”标识与“启航”文字。中创公司确认苏康曾在启航公司任职的经历及现为中创公司股东的事实,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8月12日向中创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2500元、12 5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

  上述事实,有中创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公证书、荣誉证书、奖牌、奖状、商标信息打印件、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宣传材料、情况说明、《贵州都市报》等报纸、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复印件、发票、《办学许可证》,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提交的《档案材料证明》及启航考试学校成立材料、《证明》、启航学校登记证书、图书、《情况说明》、《中国青年报》复印材料、《合作协议书》、中创公司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亦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贵阳启航学校为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中创公司经贵阳启航学校许可取得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英语四六级考试培训、考研培训、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的独占使用权,有权在被许可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亦可在容易造成混淆的情况下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本案中,中创公司主张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明知“启航及图”标识、“启航”文字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情况下,仍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注册类别,即教育培训活动中使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文字,启航公司在对外加盟活动中使用“启航”文字,侵害了其继受取得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同时要求启航考试学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则否认侵权,认为其本案行为属于对经过长期使用并广泛宣传而取得较高知名度的在先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启航及图”标识中的为启航考试学校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对中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主要侵权行为作以下归纳:1.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经营场所、工作人员名片注明启功书法“启航教育”、“启航及图”标识;2.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宣传资料上标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考研”;3.启航公司网站名称、栏目名称等多处使用“启航”,网页左上角标注“启航及图”标识。4.启航公司通过《合作协议书》许可他人在教育培训活动中使用“启航”品牌。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上述行为中,在经营场所、宣传资料、网站名称、栏目、合作协议等处显著、突出使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启航考研”、“启航教育”的行为,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鉴于涉案商标最具显著性的部分为“启航”,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上述行为所涉图文中均包含了“启航”,使得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启航考研”、“启航教育”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是判断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行为是否侵权的关键。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服务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涉案商标于2001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在此之前,启航考试学校已经组织编写有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于2001年6月出版的《启航考研 政治讲义》及多本《启航考研 政治考前20天20题》等。同时,启航考试学校自2000年3月起在《中国青年报》上连续刊登考研招生宣传报道,同时列有多种启航考研辅导材料。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考研”的时间较早,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启航考试学校已经通过自身努力在全国范围考研培训领域使用“启航考研”,并使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中创公司无权禁止启航考试学校在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后,仍在考研培训领域突出使用“启航考研”,但可以要求启航考试学校对“启航考研”附加适当标识。

  对于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启航教育”,因本案缺乏证据证明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曾作为商标使用,同时考虑到上述图文标识中与涉案商标近似,并构成混淆的部分为“启航”文字,所以,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在涉案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未经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突出使用包含“启航”文字的“启航及图”标识、“启航教育”、“启航”等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启航考研”外,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停止将“启航”文字作商标意义上使用的行为。启航考试学校有权使用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并有权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对企业名称适当简化使用。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尽管启航考试学校字号为“启航”,只要该校将“启航”在企业名称意义上进行使用,非进行显著、突出的商标意义上使用,则不论使用全称,抑或简称,均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故中创公司提出的启航考试学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下列因素需要考虑:第一,尽管涉案商标于2003年4月获得核准注册,但本案没有证据显示,该商标注册人贵阳启航学校在持续至今的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该商标,并使该商标承载贵阳启航学校多年经营所积累的商誉,与该校所提供的服务产生指向性联系。第二,中创公司于2013年4月取得贵阳启航学校授权后才开始使用涉案商标。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虽然在其申请第41类“启航及图”商标时即已经知道贵阳启航学校注册的涉案商标存在,但其多年持续经营活动中使用“启航及图”标识、“启航”、“启航教育”是与其在考研等教育培训领域努力提高培训服务质量、积极推广宣传相联系的,并不存在通过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攀附涉案商标权人商誉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中创公司取得涉案商标权的时间,中创公司提出300万元经济损失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不予全部支持。对中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予以支持。因中创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全部负担。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应对经营活动中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考研”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停止其他商标意义上使用“启航”文字的行为;

  二、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赔偿中创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及公证费一万五千元;

  三、驳回中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中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一、启航考试学校使用“启航考研”商标的时间虽然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日,但晚于涉案商标注册人对于涉案商标的使用时间,因此,启航考试学校的使用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此外,启航公司的成立时间晚于“启航考研”商标的申请日,而启航考试学校即便存在在先使用行为,其亦仅有权自己使用该商标,无权将“启航考研”商标授权许可给启航公司使用。启航公司的使用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启航考试学校及启航公司对于“启航考研”商标的使用行为符合《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认定有误。二、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已提交了被上诉人的侵权获利证据,法院应当据此确定赔偿金额,但一审法院仅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五万元,该赔偿数额明显过低。

  被上诉人启航考试学校、启航公司仍坚持一审的答辩意见,请求本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本院补充查明以下事实:

  上诉人中创公司在一审法院中提交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451号公证书中载明,直至2014年7月31日,启航公司的网站上共显示有134家学校,其中133家学校为启航分校。被上诉人对该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中创公司提交的(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2451号公证书、本院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