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此事件引起大家热议。
舒锐(北京法律工作者):这个判决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制度,该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有着两个基本原则“一个商标一个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金阿欢相对其他所有人更先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这就意味着他依法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商标专用权。同时,他还积极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并不存在怠于使用等法定应当撤销的情形。
除了法律层面的反思,对于“热词”与商标结合的现象,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龙敏飞(云南职员):同样值得反思的是,非诚勿扰这个名词,似乎并不是温州小伙金阿欢的原创。因为早在2008年,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就火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阿欢也是拾人牙慧。而近日,也有这样的一则新闻,郑州80后王超16个月前因为读了小说《芈月传》,就注册了“芈月”商标,如今这个商标很火,广东一家食品企业开价100万元。这同样引发社会的关注与讨论,除了对财富的关注,还有对商标本身的关注。
电视台因为商标问题吃了亏,梳理一下不难发现,近年来不少企业也都曾被商标纠纷所困扰。
杨兴东(河南职员):当我们在讨论“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时,其实是在讨论我们究竟该树立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观?综合相关新闻可知,目前对于商标的重视,不少市场主体还没有放在心上。譬如“非诚勿扰”栏目组,面对这一场几乎是必败的官司,竟然没有早想出对策。或者说在栏目成立之初,看一看自己的名字是否被注册。重经营而忽视对自身的保护,显然造就了如今这个知名栏目名字“非诚勿扰”不得不停止使用的尴尬境地。
来源:西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