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安在线(合肥)
两家公司名称雷同,但不在一个地区经营,是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两家公司均不认定,这是为何?
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也纳酒店公司”)原名为“深圳市维也纳旅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同年该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2011年8月26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该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日用商品的酒店配套零售服务、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10年4月7日,维也纳酒店公司取得维也纳酒店图形的商标专用权;2012年9月24日,该公司取得维也纳酒店图形与汉字组合的商标专用权。同年7月30日,维也纳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职务作品《维也纳酒店品牌宣传语及企业文化理念手册》著作权人身份取得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在经营过程中,维也纳酒店公司获得“2011.cctv中国年度品牌”等荣誉,在酒店业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维也纳酒店公司)原名为“芜湖市维也纳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10月25日。2013年7月25日,经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芜湖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住宿、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销售。芜湖维也纳酒店公司在酒店店招上使用了“维也纳酒店”字样、在店内物品上也刻有“维也纳酒店”字样并在网站首页的酒店简介中注明其系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全权管理。
2014年10月13日,维也纳酒店委托代理人以顾客身份入住芜湖维也纳酒店公司酒店,并对酒店房间、部分用品、电视机开机画面、住宿发票以及酒店外观进行了拍照。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维也纳酒店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芜湖维也纳酒店公司侵犯了维也纳酒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名称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芜湖维也纳酒店公司停止侵犯“维也纳酒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企业名称、销毁侵权物品,拆除侵权标识;赔偿维也纳酒店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50000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也纳酒店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赔偿太少,芜湖维也纳酒店则认为自己并未侵权,故不存在赔偿的责任。该案二审期间,芜湖维也纳酒店是否侵权等方面成了庭审的焦点。庭审结束,该案二审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