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三个原则

  1、被动原则:即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

  2、个案原则: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3、客观驰名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二、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及时间(司法认定方式比较复杂,此处不予介绍)

  申请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有三种申报程序:

  (1)通过商标争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消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异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正在注册、经初步审定并在公告期内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甲商标不予注册,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商标管理案件:

  1、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这两种情况均可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异议两种程序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而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受理。受理过程中,对方也有申述权(法律中没有时间限制)。

  擅自使用的程序为:因是以商标专用权以外的个案启动整个认定程序,需当事企业在案发地地市级工商局报告此案,当地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自受理此案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答复(均为法律规定时间)。

  三、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