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审判网 | 知产库
—上诉人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拍公司)与被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
案号:
一审:(2014)朝民(知)初字第30357号
二审:(2015)京知民终字第601号
二审合议庭:
彭文毅 芮松艳 何暄
裁判要旨:
关于是否构成作品:
涉案视频仅仅是对游戏画面的机械录制,虽然游戏的过程会体现游戏玩家的思路和技巧,但因所录制的画面、配音内容简单,该等画面和配音的组织、编排本身无须付出独创性的智力活动,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虽然涉案视频不构成作品,但该等视频作为录像制品,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于添加网站原创图标可否据此认定著作权人:
原创图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方式,仅根据该图标不足以认定爱拍公司享有涉案视频的制作者权。且因网络传播的视频易于改动,添加本网站图标成为各视频网站的通常做法,仅依据此类图标不能认定被标注者当然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故认定爱拍公司继受取得涉案视频权利的标志,应根据爱拍公司是否与涉案视频制作者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判断。
关于视频网站平台的直接获利和通知删除义务的认定:
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视频是否侵权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酷溜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且其未改变用户所上传的录像制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酷溜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所上传的上述涉案视频侵权,酷溜公司与上传用户之间的广告分享计划并不能视为酷溜公司从用户所上传的特定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由于爱拍公司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列明要求删除视频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故该《律师函》不构成有效通知。且爱拍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明确涉案视频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后,酷溜网公司即删除了涉案视频,已尽到了通知后删除的法定义务。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6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工路59号西座202房。
法定代表人王轶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宇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8层818室-009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媛,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爱拍公司)与被上诉人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酷溜网公司)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知)初字第30357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询问双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爱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车宇君,被上诉人酷溜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媛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拍公司在一审起诉称:
爱拍公司系域名为aipai.com的爱拍网和“拍大师”视频制作软件的运营开发者,其与大量网络视频原创作者签约并支付报酬。该等原创作者在其视频上均标记有“爱拍原创”,根据爱拍公司与原创作者的相关协议,爱拍公司享有该等作品的独家使用权,“爱拍原创”为爱拍公司享有独家使用权视频的标记。爱拍公司发现,酷溜网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域名为ku6.com的酷6网使用了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并且在播放视频同时刊登了广告。爱拍公司多次通知酷溜网公司其行为构成侵权,要求其予以删除。但酷溜网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爱拍公司认为酷溜网公司作为大型的视频分享网站,疏于履行审查义务,故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
1、酷溜网公司向爱拍公司支付侵权赔偿20万元;
2、酷溜网公司删除其网站上所有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
3、酷溜网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表明禁止用户上传带“爱拍原创”标记视频;
4、酷溜网公司在其网站搜索引擎中屏蔽“爱拍”关键字;
5、酷溜网公司在其提供给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索引文件中,删除带有“爱拍”关键词的视频索引语句;
6、酷溜网公司支付爱拍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0 000元。
酷溜网公司在一审答辩称:
1、爱拍公司对涉案视频不享有著作权,非本案适格原告。涉案视频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视频未标注具体的著作权人,无法判断著作权归属,爱拍公司未举证证明著作权人,简单依据“爱拍原创”的角标不能推断著作权归爱拍公司。
2、爱拍公司未正确行使法定通知义务,爱拍公司并未向酷溜网公司提交涉案视频的完整有效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也未提交涉案视频的名称及网络地址,不构成有效通知,且酷溜网公司已删除爱拍公司明确列明的涉案视频,其作为视频分享平台不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爱拍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爱拍公司与视频拍摄者签订协议情况。
(一)《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内容。
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杨莉君(红人昵称为猥琐妞186、红人拍子号为3810559)、杨波涛(红人昵称为Aoty、红人拍子号为2532766)、郭照明(红人昵称为莫言、红人拍子号为4855838)、祝令绍(红人昵称为绍哥、红人拍子号为10536119)、杨鑫(红人昵称为夏佐、红人拍子号为3308499)、陈子豪(红人昵称为东少D陈子豪、红人拍子号为325831)、张志杰(红人昵称为V3、红人拍子号为2330679)、顾桃(红人昵称为钱哆哆、红人拍子号为18845143)等人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爱拍公司签订一份或二份《爱拍红人签约协议》,该等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甲方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视频、连环画,简称作品)必须独家发布于爱拍,甲方全部作品均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并遵守爱拍《作品上传协议》、《服务条款》、《版权指引》以及各产品服务的相关条款和协议;乙方作为甲方作品的官方独家发布网站,享有甲方作品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杨莉君的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杨波涛的二份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郭照明的二份协议有效期为分别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祝令绍的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杨鑫的二份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陈子豪的二份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2013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张志杰的二份协议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至、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顾桃的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6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
(二)爱拍公司软件及网站相关协议的内容。
1、爱拍公司开发的“拍大师”软件中附有《拍大师软件许可使用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包括:独家使用权:所有通过拍大师或拍大师产出的内容,除另有约定外,您同意授予爱拍公司享有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期限的、并且可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爱拍公司有权视情况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有权对前述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在未爱拍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不得转载、修改、复制、出版以及其他方式使用;“爱拍原创”是爱拍公司用以标识独家使用权的标记,您同意爱拍公司将“爱拍原创”标记显示在通过拍大师或拍大师产出的视频之中以标识独家使用权。
2、爱拍公司在其主办的域名为aipai.com的爱拍网上发布有《服务条款》,该《服务条款》之“版权指引”的内容包括:对所有上传到爱拍原创的内容,及所有通过拍大师或拍大师产出的内容,除另行约定外,用户同意授予爱拍原创享有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期限的、并且可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爱拍公司有权视情况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有权对前述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在未经爱拍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任何第三方不得转载、修改、复制、出版以及其他方式使用。
2013年6月5日,爱拍公司对拍大师软件及爱拍网中的上述协议内容申请证据保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此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109811号公证书。
二、爱拍网中相关视频情况。
为证明爱拍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权利,爱拍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就该公司所经营的爱拍网上的相关内容申请证据保全,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4)粤广广州第174527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显示:
2013年6月30日,昵称为V3(拍子号为2330679)的拍摄者将一段标题名为“V3雷神实战性能测试”的视频(简称视频A)上传至爱拍网,该视频开头有“M4A1 雷神 实战性能测试”字幕和“大家好,我是V3”的录音,并显示有“爱拍原创”图标。
……(篇幅受限,涉案23个视频介绍省略)
三、酷6网上被控侵权视频情况。
为证明酷溜网公司在其经营的域名为ku6.com的酷6网提供涉案视频情况,爱拍公司2013年11月7日申请证据保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21812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载明的内容显示:
通过百度视频检索后,点击进入酷6网显示,酷6网的“游戏”栏目之“游戏列表”中有标题名分别为“V3-雷神实战性能测试-CF穿越火线”(简称视频1)和“CF攻略 穿越火线-雷神实战性能测试”(简称视频2)二段视频,显示上传者分别为“下有渌水之波澜”和“神马影视传媒”;
……(篇幅受限,涉案23个视频介绍省略)
酷6网的“主题首页”栏目之“穿越火线cf”有标题名为“最新cf刷雷神刷黑龙怎么刷cf火麒麟黑龙高手视频”的视频(简称视频23),该视频显示有“爱拍原创”图标和“KU6.COM”图标。
爱拍公司主张该视频与其主张权利的视频M一致。经比对,无法确认该视频内容与爱拍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M内容一致。
该公证书还载明,酷6网上有“什么是酷6广告分享计划”,包括的内容有:任何能持续为酷6提供有效中短视频内容的用户、工作室或机构,都可以申请成为酷6的合作伙伴;酷6网为酷6用户提供的分账式广告服务,用户自愿参与,通过审核后,即加入我们的共享计划,成为我们的合作伙伴;酷6通过在用户上传的视频内容上接入流量广告,除去必要的运营成本后按一定比例与合作伙伴进行广告收益分成;等等。
诉讼中,酷溜网公司称已删除前述涉案视频1-23,爱拍公司对此予以确认。
四、爱拍公司向酷溜网公司发送律师函情况。
2013年5月8日,爱拍公司向酷溜网公司快递了一份《律师函》,该函的内容包括:“爱拍原创”的图标是爱拍公司用以标识具有独家使用权的视频的图标,带有此图标的视频均为爱拍公司独家使用视频;任何未经爱拍公司许可,将带有“爱拍原创”图标的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展示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行为均构成对爱拍公司独家使用权的侵犯;
根据爱拍公司查询,贵司的酷6网上有大量带有爱拍原创图标的视频,并且仍在不断增加。并在该函中要求酷溜网公司:立即删除所有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任何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不应通过审查,并防止有此标记的视频在网站播出,否则爱拍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爱拍公司对此申请证据保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就爱拍公司发送该快递的情况出具了(2013)粤广广州第084867号公证书。诉讼中,酷溜公司称未收到该函件,但认可该快递的收件人系其当时的员工,且认可发送快递的地址为该公司当时的办公地址。
爱拍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
以上事实有《爱拍红人签约协议》、(2013)粤广广州第109811号公证书、(2014)粤广广州第174527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218120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084867号公证书、发票及当事人一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涉案视频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涉案视频仅仅是对游戏画面的机械录制,虽然游戏的过程会体现游戏玩家的思路和技巧,但因所录制的画面、配音内容简单,该等画面和配音的组织、编排本身无须付出独创性的智力活动,难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尽管如此,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虽然涉案视频不构成作品,但该等视频作为录像制品,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爱拍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等证据,涉案视频在标题或录音内容中注明了拍摄者的昵称,该等昵称可以视为系制作者在网络中所用的笔名。据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等视频的制作者分别为:视频A的制作者为张志杰(笔名V3);视频B的制作者为杨莉君(笔名猥琐妞186);视频C、视频D、视频E、视频F、视频G、视频H的制作者为郭照明(笔名莫言);视频I的制作者为杨鑫(笔名夏佐);视频J的制作者为陈子豪(笔名东少D陈子豪);视频K的制作者为杨波涛(笔名Aoty);视频L的制作者为祝令绍(笔名绍哥);视频M的制作者为顾桃(笔名钱哆哆);视频N的制作者笔名为lose;视频O、视频P的制作者笔名为如风。
二、关于爱拍公司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权利。
爱拍公司主张其对涉案视频享有权利的依据包括“爱拍原创”图标、《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中相关约定、与作者所签《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的约定。对此,法院认为:
第一,关于“爱拍原创”图标能否作为认定爱拍公司享有权利的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像制品权利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的方式即首次制作人因录制活动当然获得,继受取得的方式包括转让、继承等。如上所述,涉案视频A-P的首次制作人分别为前述制作者,而非爱拍公司,故“爱拍原创”图标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方式,仅根据该图标不足以认定爱拍公司享有涉案视频的制作者权。
且因本案中爱拍公司所主张的权利为涉案视频的独家使用权,许可使用权作为继受取得权利的方式,依法应获得原始权利人的授权。“爱拍原创”的图标能否作为爱拍公司继受取得权利的依据,则应根据爱拍公司是否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判。且因网络传播的视频易于改动,添加本网站图标成为各视频网站的通常做法,仅依据此类图标不能认定被标注者当然享有著作权法上的权利。故对于“爱拍原创”的图标是否能作为认定爱拍公司继受取得涉案视频权利的标志,应根据爱拍公司是否与涉案视频制作者签订授权许可协议判断。
第二,关于爱拍公司与制作者签订《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的约定。根据爱拍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杨莉君、杨波涛、郭照明、祝令绍、杨鑫、陈子豪、张志杰、顾桃均分别与爱拍公司签订有《爱拍红人签约协议》。根据该等协议,该等制作者同意按照该协议及《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服务条款》的相关条款将其在双方约定期限内所制作视频的独家使用权授予爱拍公司。故根据爱拍公司与该等制作者之间的书面约定,可以认定,视频制作者张志杰、郭照明、杨鑫、陈子豪、杨波涛、祝令绍、顾桃分别已将其制作的视频A、视频D、视频E、视频F、视频G、视频H、视频I、视频J、视频K、视频L、视频M的独家使用权授予爱拍公司。
第三,关于《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爱拍网的《服务条款》中关于著作权约定是否能认定爱拍公司享有权利。虽然爱拍公司在其单方拟定的《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网站《服务条款》的相关条款中,均约定有:所有通过爱拍大师或拍大师产出的内容,除另有约定外,软件使用者同意授予爱拍公司享有全球范围内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无期限的并且可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
鉴于爱拍公司所提供的《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均为格式条款,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尚待明确,且在该条款中亦声明可能有另有约定的情况,故仅凭该等条款不足以认定所有用拍大师软件制作视频的制作者或将视频上传至爱拍网的视频制作者已将其制作的视频的独家使用权授予爱拍公司。爱拍公司不能仅凭《拍大师软件使用及服务许可协议》和《服务条款》中关于权利的单方格式条款即当然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使用权。
故法院认为:因视频B、视频C的制作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19日、2012年6月23日,该等视频的制作时间并不在杨莉君、郭照明分别与爱拍公司所签《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故爱拍公司并未就此二段视频分别取得制作者杨莉君、郭照明的相应授权;对于视频N、视频O、视频P,爱拍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分别与笔名为lose、如风的制作者签订协议并获得该等制作者的独家使用许可授权;对于被控侵权的视频21,爱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制作者,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该视频的制作者签订了独家许可使用协议。故根据爱拍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爱拍公司已获得该等视频制作者的独家许可使用授权,故对于爱拍公司主张的其对视频B、视频C、视频N、视频O、视频P、视频21享有独家使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酷溜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爱拍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内容显示,酷溜网公司所经营的酷6网上播放的涉案视频1-22均显示有上传者的名称,故可以认定酷溜网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诉讼中,爱拍公司认为酷溜网公司在提供涉案视频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且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故构成共同侵权。酷溜网公司抗辩称其作为视频分享平台,因爱拍公司未发出合法有效的通知,且在爱拍公司明确涉案被控侵权的23段视频及网络地址后,该公司即已删除,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被控侵权的视频1-20、视频22,法院认为:
第一,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传播的视频是否侵权承担事先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第二,根据现有证据,爱拍公司系在百度视频或酷6网中以搜索关键字的方式查询到该等涉案视频内容,且该等涉案视频均显示有上传者,相关视频并未放置于首页、其他主要页面或者其他可以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酷溜网公司对该等涉案视频进行过选择、编辑、修改或推荐;
第三,现有证据未显示该等涉案视频属于热播类视听作品或者具较高的知名度以至于
酷溜网公司对该等涉案侵权视频不可能不发现;
第四,爱拍公司主张因酷溜网公司在提供涉案视频过程中播放了广告,故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本案中,虽然酷溜网公司在提供涉案视频过程中播放了广告,但该等广告并非是针对涉案视频所投放的,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酷溜网公司从提供该等涉案视频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
第五,爱拍公司曾在本案之前向酷溜网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通知酷溜网公司删除所有带有“爱拍原创”标记的视频。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其删除该作品链接的通知书应包括的内容有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要求删除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以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由于爱拍公司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列明要求删除视频的名称和网络地址,故该《律师函》不构成有效通知。且爱拍公司在本次诉讼中明确涉案视频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后,酷溜网公司即删除了涉案视频,已尽到了通知后删除的法定义务。
综上,法院认为,酷溜网公司在为视频1-20、视频22上传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不具有主观过错,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对于爱拍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赔偿该等视频相应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酷溜网公司已删除视频1-20、视频22,爱拍公司亦确认,故对于爱拍公司要求酷溜网公司删除该等视频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对于被控侵权的视频21,法院认为,视频21显示有上传者,但爱拍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视频的制作者且已获得制作者的独家使用许可授权,爱拍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视频与其享有权利的内容视频一致;
对于被控侵权的视频23,法院认为,虽然该视频23未显示有上传者,可以认定酷溜网公司自行提供了涉案视频,但因该视频的内容与爱拍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M内容并不相同,根据爱拍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视频23与爱拍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M系内容一致。故法院对于爱拍公司提出的酷6网提供视频21、视频23的行为侵犯其独家使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爱拍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要求酷溜网公司删除其他所有带有“爱拍原创”图标的视频,要求酷溜网公司在其网站显著位置表明禁止用户上传带“爱拍原创”标记视频,要求酷溜网公司在其网站搜索引擎中屏蔽“爱拍”关键字,以及要求酷溜网公司在其提供给百度等搜索引擎的索引文件中删除带有“爱拍”关键词的视频索引语句。
法院认为:
首先,如前所述,爱拍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前述被控侵权视频1-23之外的其他带有“爱拍原创”图标的视频享有独家使用权;
其次,爱拍公司提出的要求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者禁止上传带有特定标记的视频、在搜索引擎中屏蔽特定关键词、删除关键词等诉讼请求,该等诉讼请求并非著作权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故法院对于爱拍公司的该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爱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爱拍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涉案公证对比足以证明酷6网播放的视频23是从爱拍网的视频M中剪切拼接而成,并称视频23的16秒共4段内容与视频M的内容完全相同。爱拍公司拥有视频B、C、N的独家使用权。
二、酷溜网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视频有明确著作权标记,酷溜网公司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对视频内容具有审查能力,其应属于明知涉案视频侵权。况且,酷溜网公司的广告收益分成方案足以证明其基于侵权视频带来的点击率与上传者分享经济收益,并非一审判决所称“一般性广告收费、服务费”的范围,酷溜网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爱拍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法律适用不当,应予纠正。请求二审法院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酷溜网公司向爱拍公司赔偿95303.56元;三、酷溜网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用5000元及律师费30000元。
被上诉人酷溜网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针对爱拍公司上诉质疑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勘验爱拍公司提交的(2013)粤广广州第218120号公证书的公证光盘22,涉案视频23时长2分23秒,未载明上传者信息。(2014)粤广广州第174527号公证书的公证光盘4,视频M时长4分33秒。比对两视频画面,视频23与视频M仅有部分内容相同。酷溜网公司在一审称其通过后台得知该视频上传者为2****×××,爱拍公司不予认可。
2012年9月24日,许凌潇(红人昵称为莫子潇、红人拍子号为2921441)作为甲方与乙方爱拍公司签订《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约定甲方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视频、连环画,简称作品)必须独家发布于爱拍,甲方全部作品均按本协议相关规定并遵守爱拍《作品上传协议》、《服务条款》、《版权指引》以及各产品服务的相关条款和协议;乙方作为甲方作品的官方独家发布网站,享有甲方作品的独家使用权许可;协议有效期为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二审中,爱拍公司认为其享有独家使用权的视频N“爱拍红人大战!莫子潇惨遭蹂躏!”系莫子潇上传至爱拍网,lose是上传账号,视频名称表明该视频署名为莫子潇。
(2013)粤广广州第218120号公证书还载明:酷6网播放的涉案视频1-20、22等页面标有“随便看看”、“上传”、“登录”、“注册”等字样;视频名称的下方标有“上传者”。“酷6广告共享计划目前提供的是CPM的收费方式,即每千次浏览您视频内容的广告,您就可以从酷6广告共享计划中获得一定的收益”。
上述事实,有(2013)粤广广州第218120号公证书、许凌潇与爱拍公司签订的《爱拍红人签约协议》、当事人二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焦点问题在于: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
二、酷溜网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爱拍公司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独家使用权。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确认视频23与视频M部分内容相同,爱拍公司在上诉状中认可二者约16秒内容相同。由于此类视频是再现玩家的玩游戏过程,部分游戏设定的行进路径与攻击对象是固定的,且部分游戏制作者也会为玩家制作游戏攻略视频或解说。本院认为两视频仅在肉眼识别情况下存在约16秒相同内容,不足以说明视频23是在视频M的基础上剪辑而成。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无法确认该视频内容与爱拍公司主张权利的视频M内容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爱拍公司据此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杨莉君、郭照明(甲方)与爱拍公司签订的《爱拍红人签约协议》涉及“甲方所有作品”、“甲方全部作品”等相关约定内容,但是两份协议均明确约定了1年的有效期,且未明确合同签订前的甲方行为或甲方作品亦受该协议的约束。涉案视频B、C系其制作者杨莉君、郭照明在该协议签订之前上传至爱拍网,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仅凭《爱拍红人签约协议》无法确认爱拍公司对上述视频享有独家使用权。爱拍公司主张lose系视频N的上传账号,非红人昵称,根据视频名称“爱拍红人大战!莫子潇惨遭蹂躏!”可知该视频制作者为莫子潇。
对此,本院认为,许凌潇(红人昵称为莫子潇)与爱拍公司所签协议确定的红人拍子号2921441与视频N上传者的拍子号2532766不相同,而视频N名称中的“莫子潇”亦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方式,爱拍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二者具有唯一对应性,仅凭在案证据无法确定视频N的制作者为莫子潇。因此,爱拍公司主张其享有视频B、C、N的独家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酷溜网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爱拍公司二审主张涉案视频有明确著作权标记,酷溜网公司作为专业视频分享网站对视频内容具有审查能力,且酷溜网公司基于涉案侵权视频带来的点击率与上传者分享经济收益,酷溜网公司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爱拍网与视频制作者签订的《爱拍红人签约协议》的约定,爱拍网享有视频A、D、E、F、G、H、I、J、K、L、M的独家使用权,而酷6网播放的涉案视频1-20、22分别与爱拍公司享有独家使用权的上述视频内容相同,酷溜网公司均不持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酷6网播放的涉案视频1-20、22侵犯了爱拍公司享有的录像制品独家使用权。
但是,从酷溜公司播放的涉案视频1-20、22等相关网页内容可知,上述涉案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酷6网进行播放,酷溜公司系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且其未改变用户所上传的录像制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酷溜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所上传的上述涉案视频侵权,酷溜公司与上传用户之间的广告分享计划并不能视为酷溜公司从用户所上传的特定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酷溜公司接到爱拍公司发送的通知书后删除了上述涉案视频,爱拍公司对此并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酷溜公司应当不承担赔偿责任。爱拍公司主张撤销原审判决,要求酷溜网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及承担因侵权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爱拍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零六元一角,由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芮松艳
审 判 员 何 暄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殷 悦
书 记 员 郭小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