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销售”?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其一,专利产品的销售不应当必须面向一般公众,即要求专利产品便于一般公众获作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与特定公众之间基于买卖合同而实现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同样应当认定为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售出。 其二,在考虑销售时,同样应把持这样一个标准:权利用尽抗辩制度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其一,专利产品的销售不应当必须面向一般公众,即要求专利产品便于一般公众获作为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与特定公众之间基于买卖合同而实现对专利产品的销售,同样应当认定为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售出。 其二,在考虑销售时,同样应把持这样一个标准:权利用尽抗辩制度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权利用尽抗辩制度中的“使用”认定涉及修理与再造的区别,一般认为对于产品的修理属于合理的使用,由于专利权人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已经用尽,不应当认为专利侵权行为。而对于再造行为,已经超出了对于专利产品的合理使用,属于对专利技术方案的使用,即制造了新的专利产品,如果落入了专利所要求的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专利平行进口为未经进口国专利权人的授权的进口商,将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销售的专利产品,输入进口国的行为。我国目前采用的为国际用尽原则,即中要是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其他任何三人合法取得以后,再将其进口到国内的的行为,均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专利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该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了专利权。从性质上来看,先用权抗辩是一种...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其一,专利侵权先用权抗辩同时适用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 其二,专利法中的相同包括等同理解; 其三,时间应满足在专利申请日前; 其四,在先发明创造须为合法独立取得; 其五,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其六,在原有 范围...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对于医药审批专利侵权抗辩可作如下几点理解: 其一,适用对象而言包括药品、医疗机械、食品添加剂和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医药产品; 其二,就行为目的而言,只要求行为目的与提交审批数据有合理关联,而不考虑其行为是否还有提交审批数据之外的其他用意; 其三,就行为结果而言,不要...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相同点:立法初衷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都以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行使权利以防止对社会公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不同点:1、前者强调权利人具有不合理的迟延并因此而使被告蒙受损失,时间经过的长短在懈怠抗辩中并不是一个关键因素。而后者更为强调二年诉讼时效,及权利人的主...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专利侵权中的合法来源抗辩主要涉及对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理解: 其一,适用前提 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其二,使用者及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是具有过错,即只有有证据证明其不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而合法来源仅是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的方式之一。也就...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5
笔者对近年司法判例及最高院答复作如下总结: 首先,在南宁邕江药业公司诉河南天方公司案中,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标准并不意味着允许他人可以未经许可使用,恰恰相反,专利权人正是通过这种专利技术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技术垄断性的权利。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默许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