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未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需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为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的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以将责令停止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醒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为妥善处理注册商标实际使用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关系,使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利于鼓励商标的使用,激活商标资源,防止利用注册商标不正当地投机取巧。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确定民事责任时可以将责令停止停止侵权行为作为主要方式,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可以醒情考虑未实际使用的事实,除为维...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 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商标...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对于初始关注混淆、售后混淆等混淆类型是否采纳问题,目前司法实务持反对态度。因为扩张混淆的类型,意味着扩张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强化商标权保护,这首先是看实践中是否有此需求。目前我国商标权保护中,这种需要不是很强烈,没必要给予如此强大的保护。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商标注册具有授权属性,不以此前的实际使用为前提和基础,而且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专有使用权,并排斥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即使注册后未实际使用,法律仍然预留这些权利。注册商标权人的卧榻之侧是不允许他人酣眠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根据权利救济须有干净之手的公平原则,若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15及31条的立法精神,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注册商标非恶意抢注在先使用的相同近似未注册商标,只是发生了巧合,在在后商标给核准注册后,在先未...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注册商标具有排斥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的法律能力,在后商标不能因为无视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在后使用等,反而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亦不能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如若不然会冲击商标注册基本制度,纵容和助长市场竞争中的弱肉强食。至于如果禁止此种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后商标的使用...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注册商标专用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专有使用权及排斥权,前者为商标权的核心权利,即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后者是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侵入商标权的核心权利,给予强保护,即不考虑混淆因素;除此之外,给予弹性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的保护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反之,其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窄。如中粮公司与嘉裕公司长城商标侵权案中,法院之所以将中粮公司的“长城牌”中“长城”二字作为认定近似的参考标准,是因为“长城牌”的知名度。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就一般的商标权而言,因立足于防止混淆,其受保护的商品范围仅仅是关联商品,强调了当事人间的竞争关系。驰名商标的跨商品类别保护,则是突破了当事人间的竞争关系,而更加明显地以财产权为保护基础,也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商标权财产化的重要表现。 但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必然是高...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构成要素上的近似。 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