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以纸介质出版的文字作品。 第三条 除著作权人与出版者另有约定外,出版社、报刊社出版文字作品,应当按本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发展社会主义出版产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一九九九年四月,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规定》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是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具体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27日发布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号)同时废止。 部 长 李毅中 二〇〇...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版权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随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切实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在著作权保护中发挥公证证据的作用十分必要。特别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重视发挥公证的证据作用,可以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有利于...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5月17日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本指导意...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一、诉权及原告资格的认定 1、在侵犯音像著作权纠纷中,境外民事主体作为权利人,授权我国境内的代理人代为起诉,代理人凭有效授权文书签署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原告与多个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订立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同时亦就其所获授权作品与多个著作权使用人订立...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2005]7号《关于济宁之窗信息有限公司网络链接行为是否侵犯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赔偿数额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链接服务中涉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1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