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意义”并非美术作品构成要件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10
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 源 | 知产力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一条规定了美术作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中,出现了“...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10
作 者 | 袁 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 源 | 知产力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这一条规定了美术作品的定义。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条中,出现了“...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08
金庸先生的武侠小说深受广大读者喜爱,这些小说被改编为影视、游戏等作品亦不计其数。近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金庸小说改编手机游戏而引起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奇游公司未经许可将金庸小说改编为手机游戏《全民武侠》,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28
不久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腾讯公司诉易联伟达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下称快看影视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快看影视”平台上,通过设链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大量影视作品。法院认为,盗链行为打破了原网站、权利人对作品播出范围的控制,改变了作品的目标用户群体和...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28
作者:吴子芳\刘超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信息网络传播”应回归其应有之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即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21
作 者 | 亓 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法官 法学博士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在著作权法上是明确的,“制片者”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影视作品制作发行过程之复杂引发署名混乱现象,“制片者”到底是谁现实中却变得扑朔迷离。涉及影视作品权属判断的案件,法院对“制片者”也作出不同...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14
作者简介:石必胜,比较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摘要:有些APP商店经营者类似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合理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注意义务。能够以更低的成本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及时采取...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13
作 者 | 板凳君 一张本应该带给吃货们欢乐和福利的地图,一套本应该记录着创作者欢愉心情的美食系列明信片,却在被屡次“致敬”之下变得不甚烦恼。而作为这套作品原创作者的康清,却因草根的身份使得原本合理的维权行为备受质疑,这背后是怎样的逻辑与无奈呢? 据媒体报道,康清是一...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13
作 者 | 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动漫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动漫产业已经成为其重要经济支柱。2006年,财政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自此,我国动漫产业步入快速发展阶段。2010年,我国动漫产业产值...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09
作 者 | 李 珂 2014年6月公开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送审稿)在其作品种类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新类别,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存在例如乐高案、“歼十模型”案、“OKBABY”案等“实用艺术作品”案件,但是,在法律层面,这是首次出现“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09
一、韩美林简介 韩美林,男,1936年12月26日生于山东,中国当代极具影响力的天才造型艺术家,在绘画、书法、雕塑、陶瓷、设计乃至写作等诸多艺术领域都有很高造诣,大至气势磅礴,小到洞察精微,艺术风格独到,个性特征鲜明,尤其致力于汲取中国两汉以前文化和民间艺术精髓,并体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