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2018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4-24
一、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红叶五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红叶五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并授权后者对许可前及许可期间发生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4-24
一、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湖南波比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系“万向轮安装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6年12月16日,该公司与红叶五金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红叶五金公司独占实施该专利,并授权后者对许可前及许可期间发生的...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4-24
前 言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精神,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一年。安徽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11-20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权利人滥用诉权。在被警告人遭受侵权警告、而权利人怠于行使诉权使得被警告人处于不安状态情形下,被警告人能够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但是,由于侵权之诉在举证和事实查明上优于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了尽量促使当事人之间通过侵权之诉解决争议,...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8-07-25
裁判要旨:李庆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的前提系李庆的投诉行为本身构成侵权,而本案仅是确认不侵权之诉,两原告就李庆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另行提起了不正当竞争之诉并主张了因被告李庆的投诉所造成的损失,故在本案中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要求李庆停止侵权投诉与侵权警告,...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7-07-16
裁判要旨:发警告函等行为属于实施了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依据的权利是原审原告正常、合法经营的权利,与确认不侵权的诉讼请求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分别进行审理。 速迈公司在未对涉案产品的结构进行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仅凭拍摄的产品外观图片即向水木天蓬...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5-03
作 者 | 史宇航 一、背景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是民事诉讼中较为特殊的一类诉讼,以确认没有侵权为诉由,要求法院确认“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案由,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仅有的确认不侵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08
裁判要旨: 1、权利人向他人发出警告或有类似于警告的行为,又未在合理时间内启动司法解决纠纷程序,是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诉讼的事实前提。本案中被告虽未向原告发出过明确的警告信函,但双方之间因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发生过行政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投诉在先但一直未作出行政裁决,可...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10
创新意义 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函是确认不侵权之诉成立的行为要件之一。司法实践中,以律师函等形式体现的警告函的发送对象通常是涉嫌侵权的生产经营者本人。本案的意义在于扩展了侵权警告函的形式和对象的范围,即本案中的侵权警告是以正好公司针对方盛公司的新药申请而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03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231号 原告:浙江众大包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1号3幢,组织机构代码05281000-5。 法定代表人:陈大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谈阵,北京合川(天津)律...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2-02
裁判要旨:在工商部门并没有对是否侵权作出决定时,原审法院受理农资公司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对双方的民事争议事实直接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明确各自的民事权利边界,符合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并无不当。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保护制度。人民法院作为进行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