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杭州绿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诺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经营秘密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1
裁判要旨:绿纽公司还要求对合同模板和价格政策按照商业秘密保护,但未能证明合同模板和价格政策符合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具有实用性等法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其中合同模板还因对方客户的持有而显然不具有秘密性,故绿纽公司主张对该些对象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亦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1
裁判要旨:绿纽公司还要求对合同模板和价格政策按照商业秘密保护,但未能证明合同模板和价格政策符合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或具有实用性等法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其中合同模板还因对方客户的持有而显然不具有秘密性,故绿纽公司主张对该些对象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的要求亦无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1
裁判要旨:安拓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将东信城公司软件源代码与安拓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的目标代码进行比对鉴定。对此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原审法院依据东信城公司的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未查封扣押到被诉侵权软件,而安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销...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0
裁判要旨:五上诉人虽承认该被控侵权产品与其销售的产品两者的操作界面一致,但否认被控侵权产品正是其经营和销售的产品。由于被上诉人未采取合法有效的方式保全证据以确保其呈递给法庭的证据的真实性并锁定该证据与上诉人被诉侵权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故在上诉人不予承认的情况下,该部分证据依法不...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0
裁判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商业秘密应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等构成要件。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民初字第9764号 原...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一中民初字第10042号 原告北京华胜影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金泰富地大厦102室。 被告北京博睿思达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1310号。 被告郑...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0
来源| 云知队 编者按:本文由云知队根据2015年最高院对不正当竞争领域再审案件作出的公开裁判文书筛选、提炼、汇编而成,涉及商业秘密、仿冒行为、虚假宣传、损害赔偿、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等。供各位参考学习>>> ◤导 读◢ 1.员工在离职后仍持有和...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16
裁判要旨:田志新持有原告商业秘密,原告公司的管理制度又对保守商业秘密有明确要求,在此前提下,在本院2006年5月24日到速锐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过程中,从被告速锐公司电脑内下载的名称为“工作表”,作者为白红星的文件应认定为原告公司的文件,结合田志新拒绝打开其手提电脑以及被告唐...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16
裁判要旨:关于《超过一亿元的中国服装制造商清单》,本院认为,力克公司在原审庭审中明确确认是以15万元从第三人处购买,没有进行加工,但在二审中又主张其购买的并非现成的数据,而是与第三方进行数据整合后形成的数据。但需强调的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该清单是否...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15
裁判要旨:审理本案,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是关键。在确定鉴定范围和内容时,应该先明确原告软件中哪些内容是从公知领域不能获得,从目标程序中也难以获得的,亦即应先明确原告软件中哪些是非公知内容。鉴定的内容应首先确定软件中原告所称的内容是否属于非公知,如属于非公知的,再比对被告软件中是...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15
裁判要旨:同时根据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补充说明可知,被告易冠利公司的电动机用金属线材的拉拔生产工艺及生产模具所采用的技术中《新型材试作流程》、《拉丝机操作规程》、生产模具CAD文本技术图纸5张、标有“isodraht”、“易速达型材(太仓)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