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诉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节目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2013年8月22日,快乐阳光公司从互联网购买“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高清播放器”。在清华同方网站关于“灵悦3系列智能电视宝HD200”的介绍内容中,包括有“海量高清片源”、“智能检索、轻松呈现”、“海量安卓应用”等介绍,其中“海量高清片源”项下显示“灵悦3智能电视宝独创的兔子视频平台,聚合了优酷、土豆、搜狐等17家主流的在线视频网站,拥有超过百万的正版视频资源……”等内容;另进入天猫,在“清华同方电脑旗舰店”关于“清华同方灵悦3安卓智能高清播放器”产品下方的“常见问题”中显示:“灵悦3是由清华同方公司推出的一款高清网络播放器……灵悦3预置了强大的播放应用:兔子视频,它聚合了优酷、搜狐、乐视等17家主流的在线视频网站资源,1站看遍全网视频……”等内容。购买后,收到的包裹内装有“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高清媒体播放器一台,该播放器包装盒上显示“功能特性:独家开发的兔子视频平台带来全新网络视频观看体验……公司名称:同方公司”。
2013年9月12日,使用“清华同方灵悦3智能电视宝”高清媒体播放器(于2013年8月22日公证购买后封存于公证处)播放影片选择“兔子桌面”,点击“兔子视频2.0”进入兔子视频界面,点击界面左侧的“影视分类”,选择“综艺”、“2011”,在界面右侧的影视作品海报中翻找并选中涉案节目,跳出页面中显示涉案节目主演、类型及简介等,点击“分集”,可播放涉案节目相应内容。点击上述剧集后,页面左侧显示“兔子视频HD2.0”,右侧显示“正在分析接入点…”、“youku”标识及进度条,并显示优酷页面。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证据以证明兔子视频软件版权归属于案外人北京硫石天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其无关,且同方公司仅制作机顶盒硬件产品,该产品本身不能播放视频,其用途选择、播放软件安装及播放内容选择均系用户行为。
—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快乐阳光公司在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内获得了涉案节目(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限制他人营利性的使用。同方公司未经许可,将兔子视频软件预置在涉案产品中并置于开机桌面向用户推荐,使消费者在首次开机时即可使用兔子视频播放涉案节目,并将兔子视频及其播放影视作品的功能作为涉案产品的宣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方公司辩称其仅为硬件生产商、涉案产品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等,于法无据。对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情况、侵权情节等酌情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判决:同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快乐阳光公司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
同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裁判结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同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到机顶盒产品提供方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与机顶盒相关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相关标准有待明确和统一。本案结合案件情况,就此问题明确如下几点:
一、公开销售的涉案机顶盒包装上有关兔子视频开发者的标注,其证明力高于案外人所出具的证明其为兔子视频开发者的证据。二、直接侵权行为人并非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必需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确定采用服务器标准。四、主动定向链接是指链接提供者对于被链接内容进行主动整理编排,且其链接仅指向少量有限网站的链接方式。五、主动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负有较高的认知义务。如被链接内容是影视作品,则链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被链接网站传播的内容是否属于正版传播内容进行了解,并应尽可能将其链接服务指向正版的链接网站。如果提供者尽到上述了解义务,即便其最终链接到的内容确非合法传播的内容,亦不因此而认定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主观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