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考虑哪些因素,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注意什么

  一、驰名商标认定考虑哪些因素?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注意什么?

  (一)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一定要切实严格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坚决避免降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使不具备驰名商标法定条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客观存在的,商标驰名与否同该商标是否经过法律程序认定无关。一个实际上已经驰名的商标,即使未经法律认定,也丝毫不损害它的驰名程度。相反,一个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相距甚远的商标,即使勉强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它的声誉也不会有多大的提高,反而有拔苗助长的之嫌,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27]当前,个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被消费者所认可的现状就是例证。因此,人民法院审理与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时,应该严格把握认定标准,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也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从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审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坚决避免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或“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商标通过司法认定的方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一时间,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成为了企业界的热点话题。与此同时,人们也对其中可能出现的“设局”行为提出了担忧,认为有可能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名不符实,降低驰名商标的“含金量”。 民事诉讼中的驰名商标认定与普通民事诉讼有不同之处,普通民事诉讼中较少涉及案外人乃至社会公众的利益,基本上只涉及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于驰名商标具有强大的保护力,驰名商标的认定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通过原被告合谋而导致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不仅对同业竞争者是不公平的,也将最终影响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进而从根本上危害市场秩序,也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目的,即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实践中,法院必须加强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的审查,坚决避免有关当事人通过“虚构诉讼”的方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三)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只有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案件的终极目的,认定驰名商标只是确定侵权的前提条件。因此,司法实践中,只有确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法院才可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要防止不当认定损害驰名商标制度的公信力。例如,某一已审结的案件中,法院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但是原告没有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明确要求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判决书也没有表明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的认定,倒好像是法院为了增加判决的可信力,主动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这种判决内容违反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被动认定原则。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因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本来可以直接依照普通商标侵权案件确定侵权的规则进行审理即可以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没有必要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确定侵权的成立,法院对此类案件也不应作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法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进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有画蛇添足之嫌,也违背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根本宗旨,在司法实践中应坚决予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