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有权单独提起诉讼问题的函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2002]民三他字第3号

  【颁布时间】 2002年09月10日

  【实施时间】 2002年09月10日

  【效力属性】 有效

                                                       ([2002]民三他字第3号2002年9月10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注册商标排他使用人应如何依法行使诉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商标注册人可以提起共同诉讼,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的情形,也包括注册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

  此复

  0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