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的歌手》陷入侵权争议

来源:北京青年报|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案情介绍   

韩国JTBC电视台委托华策影视发布消息,由东方卫视节目制作中心制作,10月18日开始在上海娱乐频道、北京文艺频道、深圳都市频道、广州综合频道等13个地面频道播出的《隐藏的歌手》为盗版,认为该节目无论名称、设计、模式、内容等所有方面与原版几乎完全一致。JTBC表示,此次抄袭行为特别严重,与之前韩国节目在中国的版权争议不是一个量级,所以特别向涉嫌侵权的各相关单位发出公函,希望立刻中止侵权行为。

据介绍,韩国JTBC电视台是韩国第四大电视台,制作的综艺节目模式包括《非首脑会谈》、《我去上学啦》以及《HiddenSinger》等,其王牌节目《HiddenSinger》从2012年12月首播至今已经播出至第4季。每期由一位传奇歌手出演,与自己的模仿者同时演唱自己的代表歌曲,对决完毕后由现场的100名评审来选择“谁才是真正的原唱歌手”。第4季节目播出至今最高收视率达17.8%。由于《HiddenSinger》的成功,韩国各电视台陆续推出了《看见你的声音》、《蒙面歌王》等同类音乐推理型节目。

 JTBC编排室著作权管理部负责著作权的申静媛次长在邮件采访中指出,“最近,韩方发现,《隐藏的歌手》不论从赛制还是节目logo、舞美都完全抄袭了《HiddenSinger》。比如,《HiddenSinger》的舞美,采用的六扇隐藏门及180度环形帷幕打造;《HiddenSinger》每轮演唱的环节提示VCR,是采用当期大牌来的手势及‘ROUND1’的字幕来展示;《HiddenSinger》揭晓环节选手出场的方式,是选手们演唱比赛曲目隐藏门缓缓打开,逐一揭晓等,《隐藏的歌手》均是如此。此类盗版细节,韩方已经详细收集。这档节目10月23日起在东方卫视开始播出精编版。”申静媛表示,地面频道造成的影响有限,但上星播出辐射全中国,“事态扩大了”。

目前我们正在对所有情况进行慎重的研究。”申静媛解释,“即我们绝对不会让这件事情不了了之。《HiddenSinger》是韩国人最喜爱的节目之一,对该节目的抄袭在韩国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这也正是JTBC对此事持严谨态度的原因。”她介绍,“JTBC目前已经和中国合作方华策影视签署完合约。”韩方强调,此次维权的目的是唤起国内制作方对于版权问题的重视,韩方的最终诉求是“希望《隐藏的歌手》能停止播出,至少也要改名、改变模式,不要和原版节目那么相似。”

东方卫视市场推广部副总监周捷介绍了有关《隐藏的歌手》节目的具体情况:这档节目的投资方为北京文艺频道、上海娱乐频道、深圳都市频道、广州综合频道四家地面频道联合投资,委托东方卫视节目制作中心进行制作的节目,“东方卫视是节目制作的乙方,并不是JTBC的投诉主体。另外,这档节目是在四家地面频道首播,每期节目为65分钟,东方卫视次周周五只是重播精华剪辑版,节目时长只有30分钟。”

周捷强调,《隐藏的歌手》为本土原创节目,不存在与韩国节目的版权纠纷。“首先,《隐藏的歌手》没有英文名字,韩国《HiddenSinger》目前没有中文名字,翻译成中文可以叫《隐藏的歌手》,也可以叫《隐藏的歌神》,不存在名字侵权。另外,两档节目的内核和界定也存在不同。”周捷举例,赛制上,《HiddenSinger》一季13期,12期常规节目加一集歌王争霸赛。《隐藏的歌手》一季11期,10期常规节目最后一集节目是模仿者与歌手的大联欢、演唱会,没有竞技色彩;其次,内容上,《HiddenSinger》更强调娱乐、游戏性,《隐藏的歌手》则主打怀旧,歌手与观众之间的情感互动、讲述歌曲背后的故事是重点;第三,主持人方面,《HiddenSinger》有明确的主持人,《隐藏的歌手》中,沙宝亮的定位是星探,节目的串联和推动是由四家地面频道的当家花旦来完成的。此外,参与者方面,《HiddenSinger》以唱片公司的制作人为主,而《隐藏的歌手》中歌手的亲友则是主力。“最后还要强调的是,从舞美角度看《HiddenSinger》非常华丽,但《隐藏的歌手》是由四家地面频道投资的,成本有限,所以非常朴素。”针对两档节目包装上的相似之处,周捷认为,“只是色彩上的相似,《隐藏的歌手》幕后是当年《中国梦之声》(《美国偶像》中文版)的制作团队,包装上其实更多体现的是欧美范。”

事实上,综艺节目之间的借鉴、模仿甚至克隆在业内并不少见。

多档综艺陷版权之争

《囍从天降》和《明星到我家》,《中国星跳跃》和《星跳水立方》,《中国最强音》和《激情唱响》等均“师出同宗”。那么这种对电视节目版式进行借鉴、模仿、克隆的行为究竟是合法的“行业惯例”,还是侵犯版权的“侵权行为”?

在著作权法领域,一个基本的原则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即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的思想,否则会造成作者对思想的垄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二条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在全球任何一个国家,纯粹的思想都是不能通过著作权法得到保护的。

综艺节目模式这种体现制作人员“原创性”的智力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而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观点认为,综艺节目模式如同小说的情节和框架一样,属于“思想”或是“创意”,不应当以著作权法提供保护;也有观点认为,综艺节目模式的制作者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即是鼓励创造者不断创作新的“智力成果”,当然应给予综艺节目模式版权保护。

一般来说,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方法是“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判断两档电视节目是否构成抄袭,实质性相似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整体的概念和感觉、主题、角色、情节、顺序编排、节奏、舞美、场景等,经过比对,来认定节目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即是否构成抄袭侵权。但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独创性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关于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进行了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