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数额的确定,商标侵权民事赔偿标准

  关于商标侵权民事赔偿额的确定,首先应确定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范围,然后再确定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表现为权利人的产品因侵权行为导致销售量减少、利润下降。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可得利益的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商标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商标侵权的直接损失计算方法是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或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间接损失包括权利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和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就直接损失赔偿额的确定仍然存在疑义。首先,该计算方法中的利润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利润根据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利润、销售利润、经营利润和税后利润。生产利润是销售总额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利润;销售利润是生产利润扣除销售成本后的利润;经营利润是销售利润扣除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后的利润;税后利润即净利润,是经营利润扣除税金后的利润。通行的作法是将该利润理解为销售利润,但笔者认为采用税后利润更为合理。因为税后利润是指扣除生产、销售成本和全部税金后的经营成果,否则将税金包涵在利润内赔偿给权利人,侵权人将承担支付双倍税金,则有失公平。其次,如侵权产品的具体销售量无法查明的,笔者建议,可将侵权人正常经营时的日产量与侵权天数的乘积作为侵权销售量。因为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在侵权销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推定侵权人正常经营时的生产量为侵权销售量是一个既简便易行又公平合理的作法,可以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若对此有异议,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侵权人应承担侵权销量不明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是符合法律公平原则的。当然在实践中用生产量推定销售量时,必须扣除库存品、代销品和退货品。

  另外,商标侵权的间接损害赔偿除了包括权利人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律师费用以外,还应包括对权利人商誉和商标权自身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由于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其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使权利人苦心经营的商业信用受到极大的损害。商标权自身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商标权自身价值的减少。故在认定侵权行为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时不能忽略对商业信用类无形财产和商标权自身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认定。对商誉和商标权自身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机构得出。由于商誉和商标权自身精神利益与商标权的关系密切,因此在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和赔偿额计算时,应进行综合考虑,并辅之以侵权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后合理地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