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八种类型: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构成假冒商标行为。假冒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假冒行为的破坏极强,他盗用他人商标声誉而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因自己产品伪劣毁掉他人的商标声誉,同时又欺骗了消费者。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按商品的原料、形状、功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相同,但所称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但有些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音响、用途结构虽不同,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因而,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非指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所谓“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除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绝对相同外,下列情况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名称因为“友谊”的商标,其一以两只手紧握的图形表示,另一以两个套法圆圈表示。又如两个商标名称虽不同,一为“火炬”、一为“光明”,但二者都以火炬图形来表示。有的商标尽管字不同音,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朝阳CHAOYANG”和“朝阳ZHAOYANG”。数字组合的商标,虽采用不同文字或不同排列,如“三五”与“555”,有些文字商标顺序颠倒,如“工农”与“农工”,都应视为相同商标。

  2、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所谓“类似商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由于使用原料、制作方法、商品用途、外观形状、销售场所等因素,具有一定共同点,如果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难以辩清不同的生产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误认误购,这些商品就是类似商品。如上海牙膏厂已有注册商标“白玉”用于牙膏上,生产牙粉的厂家也使用“白玉”商标,即属商标侵权行为。

  3、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种使用一般也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外观、读音、含义上去判断。有下列之一即属近似的商标:

  1)、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

  2)、图形虽不近似但名称相同的商标;

  3)、拼法近似或读音相同的由字母组成的商标;

  4)、在商品上使用的名称读音相同的用汉字作名称的商标;

  5)、商标名称所表示的含义极其相近;

  6)、商标的设计和色彩或整体观感极其相似的商标。

  外观相似,是指商标的名称,图形或其组合的外观上相互近似,难以区别。如“五环”与“连环”名称虽不同,图形却是由五个圆圈相连结。

  读音相似,如用于磁带上的“TDK”与“TTK”、又如“天成”与“天城”,同音不同字。

  含义近似,指文字图形表示的含义近似,如“大白兔”与“小白兔”、“双喜”与“红双喜”。

  4、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同类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且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次类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只有认定商品近似又商标近似的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5、 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侵权行为,这类行为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成的注册商标标识;2、制造者超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权限,任意制造这种商标标识;3、销售商标标识,包括销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残、次、废、旧的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是单独一项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多种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是假冒商标行为的必要准备阶段,危害性很大。这种行为情节严重者按规定应按假冒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6、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商标侵权人欲实现其牟利暴利的目的,必然要求将侵权产品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渠道销售出。为切实周密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也将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仅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规定为侵权行为,在商流通环节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抑制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免除因“不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的行为人的责任,而仅仅强调“明知”则必然构成侵权。

  7、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

  8、 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继续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也构成侵权。此类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以造成误认”。这种误认,不仅指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的,也包括消费者产生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误认。一般地说,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或商品名称的,即可认定“足以造成误认”。其余集中情况,应结合被使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具体商品交易过程及消费者购物习惯等作为具体分析,予以认定。

  法律将该种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旨在防止出现注册商标失去显著性,脱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9、 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故意为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为想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商标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