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图书又胜诉,电影和音乐作者坐不住了:“转化性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来源:虎嗅网 | 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十年前,谷歌宣布将扫描全世界的书籍,为用户提供搜索便利。自那之后,该公司便陷入了图书作者和出版商发起的各种版权官司。经过了长达七年的斗争,该公司在2012年与美国大型出版商达成和解 (最终被下级法院驳回),同意不对外展示版权书籍。2013年,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 之间长达八年之久的版权争议以谷歌胜诉暂告段落。

  10月16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作出的对谷歌有利的判决,意味着美国作家协会无法阻止这家搜索巨头继续将各种图书填充到它的在线图书馆中——这个图书馆目前已经拥有超过2000万本图书。依照2013年曼哈顿联邦地区华裔法官陈卓光 (Denny Chin) 作出的判决,谷歌扫描图书是拥有益处的公平行为,比如将有利于用户网络搜索图书,谷歌将能够继续电子扫描存在版权争议的约2000万册图书。陈卓光在判决中表示,谷歌电子扫描的内容是经过“高度改编的”,并不会侵犯原创市场。

  转化性使用

  这一次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大概基于同一逻辑。法官皮埃尔·莱瓦 (Pierre Leval)在判决书中写道,数字化图书搜索业务是一种“转化性使用”。尽管法院使用了4项因素来决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但相对于版权所有者的损失,转化性标准更加看重内容使用者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这些内容的目的。

  莱瓦在1990年撰写了一篇颇具影响力的法学评论文章,名为《论合理使用标准》(Toward a Fair Use Standard),并率先使用了转化性使用标准这一概念。1994年,美国最高法院也在“Campbell诉Acuff-Rose Music”一案的终审判决中也提到了他的那篇文章。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允许饶舌乐队2 Live Crew部分使用罗伊·奥比森 (Roy Orbison) 的歌曲《美女》(Pretty Woman) 中的部分内容。几年后,法院也基于转化性使用标准允许搜索引擎展示缩略图,而不必支付版权费。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克里斯托弗·斯普里格曼 (Christopher Sprigman) 表示,由于莱瓦的判决认为谷歌图书项目是一款搜索工具,所以似乎是“Campbell案的延伸”。

  法官皮埃尔·莱瓦 (Pierre Leval) 在上诉判决中说“谷歌未经授权对版权保护作品进行数字化,并增加搜索功能,同时展示这些作品内容节选的做法,并没有侵犯版权,是合理的使用方式。”莱瓦表示,即便该公司从中牟利,其数字图书馆与原始的图书内容还是存在很大差异,内容节选也非常有限,所以不必获得授权。

  判决影响

  法院针对谷歌图书作出的裁决所影响的范围,绝不仅限于出版行业。莱瓦也在判决书中承认,谷歌图书一案“对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了一次考验”。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斯普里格曼表示,这有可能鼓励科技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进一步扩大这 一边界,尤其是本案透出这样一个观点:与每篇作品转化的数量相比,项目规模似乎没有那么重要。“这为某类行为开了一个先例。”他说。

  很多迟迟未能向在线领域转型的媒体公司都担心,这种转化性使用标准从将音乐等艺术表达范畴,转向更加广阔的领域,例如谷歌图书。美国电影协会和美国词曲作者协会 (ASCAP) 都就本案提交了非当事人意见陈述。“如果扫描全世界的图书,并公开其中的部分内容是合理使用,那就可以在电影、音乐或电视领域采用相同的做法。”美国作家协会执行理事玛丽·拉森伯格 (Mary Rasenberger) 说。她表示,该组织将会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

  其他科技公司都担心谷歌与出版商之间的和解协议 (最终被下级法院驳回) 可能会令这家搜索巨头垄断全世界的图书资源。如今,尽管作者和出版商更加担心亚马逊的主导地位,但谷歌带来的担忧也在加强。“我们喜欢谷歌图书,我们只是认为作者应该因为有人使用他们的作品而得到报酬。”拉森伯格说,“我们认为,合理使用的范畴被过度延伸了,是时候由最高法院来作出评估了。”

  在中国败诉,被判赔偿

  除了国外官司不断,谷歌在中国境内也遭到诉讼。因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的“图书搜索”栏目提供下载,女作家王莘 (笔名棉棉) 将北京谷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谷歌信息技术 (中国) 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一审被判赔偿5000元后,谷歌公司提出上诉。2013年末,北京市高院认定谷歌公司对他人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的复制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终审维持原判。

  时任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的和静钧表示,考虑到尚有大量网络著作权侵权并没有诉到法院或没有被法院受理这一事实,此案5000元的胜利之于汹涌泛滥的网络版权侵权,多么苍白。作家棉棉的胜利,与2012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莫大关系。当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把散落于两部法律中的规定串起来,形成逻辑链条:根据司法解释,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将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鸣则更多对“抄袭”这种行为做了批评,他认为现在就说网络“白吃”时代就要结束了,肯定有点早。对于著作权的认识,国人基本上还处于草昧时代。抄袭偷窃什么的,就不用说了,至今为止,连学术界对此都毫无办法。一些学界大人物的抄袭案,包括校长、院士,最终都不了了之,何况文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