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可以继承,被撤销或破产企业的商标能否“转让?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是指由于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造成的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即商标注册人消亡后注册商标的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的转移具有与注册商标转让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商标专用权主体发生变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所以,因继承或者因破产财产执行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等,接收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办理移转手续,才能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1)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继承。注册商标专用权从根本上说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按照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凡属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财产继承的范畴。财产继承法不仅适用有形财产的继承,也适用于无形财产的继承。公民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公民死亡也应当适用财产继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实际上认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有的企业就是由于不了解商标法规吃了亏。2003年7月成都某企业到我办公室咨询,他说他申请注册”君游乐“商标,用在小食品上,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省外一家企业以注册,为此他专门到省外找到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当地工商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此企业因经营问题已经垮了。他认为企业已经垮了,那么就可以使用了,这样就使用了7、8年。但是最近他人拿着商标注册证上门要求他停止使用及商标。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他在知道省外企业倒闭后,应密切关注此商标,如一年期满该商标没有办理转移,就应依法提出注销该商标,以便自己重新申请注册。他埋头使用7、8年的后果是失掉取得该商标的机会。

  (2)被撤销破产企业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是它的这种转让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本题第一部分讲到,因注册商标转让意外的其他事由造成注册商标主体变更,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对移转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接受被撤销或破产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