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权诉讼中被告抗辩策略

  作者:张勇 许秋霞

  A公司在网站上发布了相关信息时,从网上找了一个与主题相匹配的图片作为配图。不久,A公司收到法院的传票。B公司以A公司在网站上使用了B公司的摄影作品、侵犯了B公司著作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立即停止侵害B公司著作权、判令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

  估计许多人和A公司一样纳闷,在网上随后下载一张图片使用,就侵犯了第三人的著作权?活在网络时代的我们,已经习惯在网上下载图片、音乐、电影、小说等,但这些行为均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所以一般情况下,只要B公司能证明其实该照片的著作权人,及A公司侵权的事实,法院一般会认定A公司侵犯了B公司的著作权。那么A公司就只能掏钱赔偿吗?笔者将从A公司的角度,简单地分析作为被告在此类型案件中的抗辩策略。

  一、B公司不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作为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被告方,如果抗辩权利人的权利主张,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否定权利人所享有的著作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一般来说,要A公司提供相反证据证明B公司不是权属人是比较困难的,除非A公司本身就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知道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所以A公司可以着重关注B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是否有瑕疵。比如说,B公司因授权获得权利的,B公司的授权的时间、范围是否在案件的范围内。

  二、A公司并未侵权

  1、A公司所使用的作品非B公司所享有著作权的作品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不同的两个作者完全可能创造出表达形式相同或类似的作品,尤其是摄影作品,展示都是某景区的风光,由于该景区是特定存在的对象,站在该景区同一位置照出来的作品都会相似。A公司可以主张其作品因某些原因和B公司的作品相似,不是同一作品。

  2、A公司不是(实际)侵权人

  A公司可以主张A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的被告,比如主张(1)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PC/IP/域名信息备案查询资料,显示A公司不是涉案域名的主办单位;(2)A公司并未实际经营该网站,该网站是委托其他人设计、经营的,法院应追加被告。

  三、即使A公司侵权,B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B公司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

  如果B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B公司的损失的,A公司可以否定该证据的关联性,比如B公司提供了摄影作品的支出明细——场地租用协议、模特授权书、支出凭证书等、A可以主张上述支持与案件无关,因为无法直接证明上述支出就是用于涉案摄影作品的,即使是,也应该由所有摄影作品平摊承担支出。同理,A公司也可以主张B公司所提供的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因合同或发票未显示案号、案件信息等,无法证明与本案件的关联性,所以与本案无关。如果有关联的,要注意是否包含其他案件的费用,一般这种诉讼都是系列案,故应该由每案件平摊承担支出。

  2、A公司并没有因为使用该摄影作品获利。

  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影视和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办案指引》侵害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为每幅作品为2000元至5000元(不包括合理开支),同时应结合该摄影作品的知名度等来认定赔偿数额。可主张涉案作品知名度比较低,赔偿金额也应适当下调。

  四、结语

  实践中,许多具有知识产权的公司一般都委托了第三方对其作品维权,而这第三方往往都是流水线经营,一部分人负责收集侵权证据及证据保全、一部分人负责起诉材料的准备及立案,一部分人负责开庭,所以往往准备得比较充分。这种情况下,抗辩成功往往也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对方要求赔偿金额不高,从节省时间、金钱成本的角度看,与对方和解也是一个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