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案例 第2页

从最高院司法判例中找寻药品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常见问题答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20-04-22

作者 | 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专利代理师 问题:药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能否以药品生产工艺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交由原告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三终字第8号: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国伊莱利利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的基...

团队律师承办两案入选2019年合肥高新法院十大知产司法保护案件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20-03-29

2020年3月26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团队陈军、杨轶律师承办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著作权罪两案例成功入选。 案例二 小区亮化工程侵害他人商标案 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华地恒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肥桓达照明科...

团队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最高院发明专利再审纠纷案件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20-03-28

安徽亳塑包装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塑料包装物来料加工与销售的企业,而本案原告张铁军系“一种使用PET螺纹扣盖的塑料包装瓶”发明专利的权利人。2017年8月,原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亳塑公司生产、销售的塑料包装瓶落入其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案涉专...

团队案例|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美菱日用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14

案      号: 一审:(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621号 二审:(2017)沪73民终84号 承办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美菱集团许可被上诉人美菱日用电器公司无偿使用“美菱”字号是基于“美菱”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但在《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书》被裁决解...

团队案例|一种钢制模具( 200920148796.X)专利无效宣告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05

案       号:第2011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承办律师:陈军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先将该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找出区别特征,并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

团队案例|安徽省凤阳县前力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05

案       号:(2018)皖民终201号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德力公司系“玻璃把杯(海特ZB97)”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前力公司在一审中对涉案侵权产品系其生产这一事实并无异议。前力公司未经德力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落入德力公司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侵犯了...

团队案例|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汪丛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04

案       号:(2018)皖01民初68号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根据专利文件展示的图片和该专利设计说明,该外观设计专利特征可以描述为:整体呈马蹄状的一种紧固件,均匀分布三个圆...

团队案例|安徽惠洲地质安全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学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04

案       号:(2017)鲁01民初1153号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原告的涉案发明专利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团队案例|安徽康泰玻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03

案      号: 一审:(2016)皖01民初536号 二审:(2018)皖民终203号 承办律师:陈军、杨轶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法院应当认定被...

团队案例|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合顺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9-08-02

案       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97号 承办律师:陈军 裁判要点: 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通过整体观察、要部比较和综合判断,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具有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特征,两者构成相似,足以造成普通消费者对两种产品的混淆,二者局部存在的细微差别不能改变整体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