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体现了如下裁判要点:
1、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凤阳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凤阳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利润,凤阳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凤阳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因素,认定凤阳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床垫上的注册号为673779号的“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3、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综上,瑞普公司注册使用www.fengyangjituan.com域名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凤阳商标权。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4)济民三重初字第1号
二审案号(2015)鲁民三终字第313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于志涛、刘晓梅、赵有芹
书记员石青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信健
裁判日期
2015年12月28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瑞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凤阳公司第673779号“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瑞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fengyangjituan.com网络域名;
三、瑞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凤阳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驳回凤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
涉案商标
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及图形商标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鲁民三终字第313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信健,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征,系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寇祖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训海,系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建平,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信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瑞普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公司)、原审被告信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三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信健及委托代理人陈征,被上诉人凤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训海、曹建平,原审被告信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凤阳公司在原审中诉称,凤阳公司经核准注册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及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凤阳”商标),使用至今。凤阳公司所生产的“凤阳”牌沙发、床垫、家具等系列家居产品,因品质好、质量高、价格合理,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目前凤阳公司在全国拥有460多家专卖店和600多家专卖连锁店。凤阳公司在“凤阳”品牌长期的经营中,获得了一系列荣誉。凤阳公司多年来为宣传“凤阳”品牌,一直注重广告投入,持续在中央电视台、山东卫视、浙江卫视、中国工商报、消费日报等各大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搬新居、娶新娘,还是买凤阳”的广告语传遍了大江南北。2008年12月,凤阳公司的“凤阳”商标经司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此后,凤阳公司更为加大宣传力度。现瑞普公司、信健未经凤阳公司许可,使用含有“凤阳”字样的商标印制大量宣传材料,并在其生产的太阳能产品上使用。瑞普公司、信健还注册了www.fengyangjituan.com国际网络域名,大量公开使用“凤阳”商标标识对外宣传其产品。瑞普公司、信健的上述行为极易误导公众,其行为已侵犯了凤阳公司“凤阳”商标权,严重影响了凤阳公司的企业形象。为维护凤阳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瑞普公司、信健:1、立即停止侵害凤阳公司“凤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印制的含有“凤阳”字样的商标、宣传材料及使用“凤阳”商标标识的商品;2、撤销www.fengyangjituan.com国际网络域名;3、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凤阳公司公开赔礼道歉;4、赔偿凤阳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74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一)2008年之前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日做出(2008)饶中民三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上饶中院判决),该判决已于2008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认定如下事实:
凤阳公司前身为周村木器厂,始建于1964年12月,以生产木制家具为主,1982年改名为淄博沙发厂,1993年改制为山东淄博凤阳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以山东淄博凤阳股份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组建山东凤阳集团,母公司同时更名为本案凤阳公司。凤阳公司是一家以生产软家具为主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注册资本6147.69万元,主要经营家具、室内装饰用品的制造与销售;涂料及制品,精细化工品,塑料制品的生产与销售;钢板彩绘、镀锌加工及销售;自营进出口业务。凤阳公司现总资产9.8亿元,下辖河北保定凤阳家具有限公司、淄博凤阳龙港家私有限公司、山东凤阳家具大厦有限公司、淄博凤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淄博凤阳彩钢有限公司、淄博凯景镀锌板有限公司、淄博贵邦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
凤阳公司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1994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淄博沙发厂,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弹簧软床垫、各种沙发坐垫、背垫、床垫、家具,注册有效期为1994年1月14日至2004年1月13日,2000年1月7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凤阳公司,2003年8月15日核准续展有效期自2004年1月14日至2014年1月13日。“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凤阳公司最早的使用时间是1981年,1983年6月3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79315号,注册人淄博市周村木器厂,后经过多次注册人变更与有效期核准续展,直到现在注册人为凤阳公司,有效期为2003年6月30日至2013年6月29日。1994年1月7日凤阳公司在第24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72847号“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等多个防御性商标。
凤阳公司为拓展市场占有率,大力宣传“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提高产品知名度,做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工作。从1985年5月至2007年11月间,通过纸质广告、车体广告、墙体广告、展会宣传、电视广告、互联网宣传、户外广告等多种形式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在中央电视台、山东卫视、浙江卫视、上海中视、北京电视台、河北电视台、河南电视台、江苏电视台、齐鲁电视台、山东影视、中央广播电台、山东广播电台、消费日报、市场报、中国质量报、中国工商报、中国轻工报、中国家协通讯等媒体上发布凤阳广告。根据山东华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鲁华盛会审字(2008)184号审计报告显示,2005年度广告费支出为1929.25万元,2006年度广告费支出为2199.10万元,2007年度广告费支出为2301.30万元,近三年共投入广告费6429万元,并逐年递增。凤阳公司还热心社会公益活动,进行了一系列社会捐助,先后为全国武术精英大赛、淄博市周村区开埠一百周年、淄博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淄博市慈心一日捐公益活动等捐款。2005年还先后在天津、江苏、辽宁、山东、河北、河南等省市赞助支持举办了“心连心”艺术团慰问演出。
凤阳公司的“凤阳”商标系列产品,在全国350多个地市、县、区建立起专销网络,产品远销美国、加拿大、日本、南非、尼泊尔等国家。仅专卖店,凤阳公司在全国就有460家,连锁店共600家,并在国外设有30多个代办处。根据淄博市统计局、淄博市周村区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统计证明,凤阳公司“凤阳”牌系列产品的销售量、销售额、利税分别为2004年:24.15万件、34396万元、2376万元;2005年:36.23万件、77186万元、3523万元;2006年46.03万件、105355万元、4249万元;2007年:58.84万件、155725万元、6822万元,其销售量、销售额、利税额在中国软体家具行业排名前三位。
凤阳公司及“凤阳”商标产品多次获奖并连续被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凤阳公司是中国家具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是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是我国轻工行业标准(软体家具弹簧软床垫)的起草单位。自1983年起陆续荣获市优、省优、部优、国优产品等荣誉称号;自1992年起连续四届被认定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3年又先后荣获中国家具知名品牌、山东名牌等荣誉;凤阳牌床垫、沙发2004年、2007年连续荣获了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称号;2005年9月凤阳牌床垫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9月凤阳牌沙发又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1991年获国家质量奖银质奖章,1993年获“消费者购物最佳优质产品”称号,1995年10月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95消费者满意产品”称号,被中国轻工业质量认证中心评定为环保家具,2005年3月获中国十省市2005年“环保”家具知名品牌。凤阳公司还先后被山东省企业信用协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获得全国质量万里行光荣榜企业、全国轻工优秀企业称号。凤阳公司率先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2004年5月又一次性通过了ISO9001和ISO14001质量、环境体系认证。
“凤阳”商标核准后,凤阳公司制定了一系列商标管理制度,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不受侵犯。1989年向周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打假申请,1990年向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打假申请,2004年l月10日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贾汪分局对贾汪凤王家私厂侵犯“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行政处罚,2003年12月27日,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华龙分局对濮阳华龙家具部侵犯“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做出行政处罚。2005年4月7日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庆云县利达家电商场销售“凤阳”电热毯,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认定凤阳公司“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2007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上饶中院判决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认为相关公众对“凤阳”商标的知晓程度很高;“凤阳”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长;“凤阳”商标宣传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和地理范围广;“凤阳”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了多重的全方位保护,以此为由认定凤阳公司持有的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驰名商标。
(二)2008年之后涉案商标的使用情况
2005年9月,凤阳牌床垫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0年9月;2007年9月,凤阳牌沙发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至2012年9月;2007年12月凤阳公司荣获国家质量免检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010年8月3日,凤阳公司继续具有ISO9001和ISO14001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资格,有效期至2013年8月4日。2008年至2011年,凤阳牌沙发、床垫、床、衣柜、实木床等产品被中国轻工业质量认证中心评定为环保家具。2009年5月至今,凤阳公司是中国家具协会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主席团单位。2008年至2011年,凤阳公司继续享有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2010年4月,凤阳公司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全国轻工业卓越绩效先进企业”。2010年8月,凤阳公司被中国家具协会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授予“紫金梁奖”。2009年3月、2012年3月,凤阳公司获得“中国十八省市家具行业诚信企业”称号。2012年3月,凤阳牌软体家具、实木家具被评为“中国十省市环保家具知名品牌”。2012年凤阳公司被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评为中国轻工业百强企业,并系家具行业唯一上榜企业。
2008年以后,济南、威海、临沂、青岛、邳州、泰兴、扬州等地的诸多销售商与凤阳公司签订专卖店加盟协议书,专营凤阳公司的“凤阳”牌家具产品,并提供了部分产品销售发票。2008年8月10日,凤阳公司与保定凤阳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凤阳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约定凤阳公司授权保定凤阳公司在床垫系列商品上使用第673779号“凤阳”商标,使用期限自2008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11日。2008年8月11日,双方又签订授权书,明确保定凤阳公司使用“凤阳”商标产品的销售区域为:河北、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山西、四川、银川、甘肃等省市。保定凤阳公司按照上述授权的约定,先后与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邢台、张家口、沈阳、太原、西安、兰州、南充等地的诸多销售商与专卖店签订加盟协议书,专营其生产的“凤阳”牌家具产品。2008年9月11日,山东凤阳凯瑞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凯瑞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凤阳公司为其控股60%的股东。2011年1月21日,凤阳公司与凤阳凯瑞公司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约定凤阳公司授权凤阳凯瑞公司在实木家具商品上使用第673779号“凤阳”商标,使用期限自2011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凤阳凯瑞公司生产的“凤阳”牌实木家具产品,已经出口到美国、俄罗斯等国家。凤阳公司提交的2009至2011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报告,反映了3年来凤阳公司企业的资产状况、销售收入及实现利润情况。其中,2009年资产总计为1315951194.82元,营业收入为2933553540.67元,利润总额为25422425.37元;2010年资产总计为1819667789.73元,营业收入为3808188314.65元,利润总额为33235157.16元;2011年资产总计为1779084944.44元,营业收入为3737215892.62元,利润总额为3177326.14元。淄博市周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载明凤阳公司(凤阳系列产品)地税纳税情况为:2008年度767.58万元;2009年度775.5万元;2010年度751.01万元;2011年度817万元。淄博市周村区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载明凤阳公司(凤阳系列产品)国税纳税为:2009年度945.3万元;2010年度856.5万元;2011年度440.2万元。中国家具协会于2012年8月出具证明,该证明记载:凤阳集团是我国家具行业的大型骨干企业,1989年起连续五届为中国家具协会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1996年6月起为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单位。“凤阳”牌软体家具质量、技术水平及生产规模在国内同行业中始终处于领先地位。2008年至2011年期间该单位软体家具销售量、销售额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为前五名,整体综合实力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为前十名。
2008年至2012年,凤阳公司为宣传“凤阳”品牌进行了持续广告投入。其中,凤阳公司在中央电视台1套、8套广告投入263.654万元;在《消费日报》、《山东家具》刊登广告支出广告费46.8万元;在北京、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等高速公路的户外广告牌发布广告支出广告费153.8万元;在山东卫视各频道发布广告支出广告费405.1616万元;在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广告支出广告费39万元;在淄博电视台各频道发布广告支出广告费263.5012万元;在淄博人民广播电台发布广告支出广告费20万元;在济管列车上刊登车体广告支出广告费12万元;在包头进行广告投入2.9万元。
(三)涉案被控侵权情况
2009年11月18日,瑞普公司注册成立,信健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应用技术的研发、转让,太阳能设备、热水器、换热器、燃气壁挂炉及大型集热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等。信健申请的第6226417号、第8526322号“FENGYANG”及图形商标(图案如下图一),分别于2010年3月28日、2011年10月28日获得授权,使用的商品类别分别是第11类(照明灯、供水设备等)、第6类(钢板、金属管等)。瑞普公司在其太阳能产品上使用“FENGYANG”及图形商标,但仍突出使用“凤阳”文字。因瑞普公司在其太阳能产品上突出使用“凤阳”文字标识,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治安警察大队曾介入调查,给信健制作询问笔录,并对瑞普公司使用“凤阳”文字标识的太阳能产品进行了拍照(如下图二、三、四)。www.fengyangjituan.com国际网络域名系瑞普公司于2012年3月9日注册。瑞普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创建网站,网站中均以“凤阳太阳能”作为其企业宣传、产品介绍的商业标识。
另查明,淄博宝凤食品有限公司曾于1980年1月19日、11月19日,申请注册了第172907号、第150878号“凤阳”及凤凰图案商标,商标的核定商品类别是第3类糕点、冰糕等商品,上述商标的有效期分别至2013年2月28日、2013年3月14日。
凤阳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2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涉案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二、瑞普公司、信健在太阳能产品上使用“凤阳”文字标识、注册www.fengyangjituan.com国际网络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做如下评判:
(一)关于涉案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
核准注册在第20类家具类商品上的涉案“凤阳”商标合法有效,凤阳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瑞普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太阳能产品上使用“凤阳”文字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但其商品类别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复制、摹仿、翻译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因此,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是本案进一步审查瑞普公司、信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商标曾经过司法程序,已于2008年12月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因为商标是否驰名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维护,商标驰名是一个动态变化的事实状态,可能因时间和市场等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本案中,瑞普公司、信健对涉案“凤阳”商标驰名的事实持有异议,原审法院将根据凤阳公司的举证情况对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进行审查。因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法院于2008年12月对该商标认定驰名之后,鉴于商标驰名的动态变化特性,2008年至今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是本案审查的重点。确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应重点考虑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本案中“凤阳”商标核定使用在家具类商品上,其消费者为通常的社会公众,因此知晓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应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涉案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应从以下方面综合衡量:
1、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及凤阳公司所获得的有关荣誉情况。相关荣誉称号反映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对于该商标的正面评价,所获得荣誉称号越多,可以证明该商标在某一地域或某一行业内被相关公众知晓程度也越高。凤阳公司及“凤阳”商标产品自1983年至今多次被各级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授予多种荣誉。2008年之后,凤阳公司的多款家具产品继续保持“中国名牌产品”、“国家质量免检产品”、“环保家具”等荣誉;凤阳公司继续享有ISO9001和ISO14001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资格和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资格。在家具行业中,凤阳公司至今是行业专业委员会主席团单位,并多次获得行业的荣誉称号。上述事实证明,涉案“凤阳”商标获得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协会及广大消费者的高度认可,在全国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第179315号)于1981年由凤阳公司前身淄博市周村木器厂最早使用,1983年6月30日被核准注册,持续应用30余年,品牌历史较长。涉案第20类第673779号“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1994年被核准注册,至今使用已有20余年。上述事实证明,凤阳公司的“凤阳”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能够加深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3、该商标产品的销售、利润、利税和行业排名情况。凤阳公司通过设立加盟专卖店、授权关联企业在家具产品使用涉案商标等形式,建立了广泛的市场销售网络,产品销售到全国各地,出口到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从凤阳公司提供的近年来的审计报告、税务机关证明及中国家具协会证明来看,凤阳公司企业规模、资产状况、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及纳税记录等经济指标良好,整体综合实力在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前十。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凤阳公司的“凤阳”品牌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该商标宣传工作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凤阳公司多年来,一直注重“凤阳”品牌的宣传,通过多种广告形式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持续时间长、程度深、地理范围广。近年来凤阳公司仍持续投入大量的广告资金,先后支出广告费用近1000万元。上述事实证明,凤阳公司通过多年持续的广告宣传,提升了“凤阳”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认可度。
5、该商标被侵权和受保护情况。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高。侵犯“凤阳”商标的侵权行为多次发生,也从另一侧面反映该商标的认知程度高,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也是因为有侵权行为,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6、该商标的显著性。“凤阳”是地名,也存在个别的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不同图案及“凤阳”文字商标的情形,但凤阳公司商标非只“凤阳”两字的文字商标,我国现行的商标法认可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涉案商标在长期的使用中,已经在行业内和相关消费者中产生了广泛的认知,“凤阳”商标与凤阳公司产生的紧密的特定联系,与其他商品生产者之间产生了极强的区别性。因此,涉案商标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其所具备的较强识别功能,增强了该商标的知名度,故不能仅以地名为由否定凤阳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同时,考虑本案中瑞普公司、信健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将凤阳公司商标中的主要部分(图案及拼音)进行复制,突出使用凤阳公司商标中的汉字“凤阳”,存在明显的恶意。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凤阳公司的“凤阳”商标经长期使用至今,为企业创造了高收入、高利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凤阳”品牌的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多年的正面评价,在2008年就已经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基础上,至今仍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仍然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凤阳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床垫上的注册号为673779号的“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关于瑞普公司、信健在太阳能产品上使用“凤阳”文字标识、注册www.fengyangjituan.com国际网络域名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瑞普公司的太阳能产品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等商业经营行为中使用“凤阳”文字标识,虽然太阳能产品与“凤阳”驰名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但是如果能够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瑞普公司的行为也构成对涉案驰名商标权的侵犯。
对于瑞普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误导公众,是否损害凤阳公司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误导公众是指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侵权产品系商标权人生产;或认为侵权人与驰名商标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本案中凤阳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瑞普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太阳能商品所面对的相关公众均为普通消费者,均无特别的身份或职业要求,两者的消费群体相同,这些消费者具有同时接触凤阳公司商品与瑞普公司商品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当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凤阳”文字标识的太阳能商品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会误认为标有“凤阳”文字标识的太阳能商品系凤阳公司生产或其生产者使用该商标获得了凤阳公司许可,或者该生产者与凤阳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瑞普公司的这种行为削弱了“凤阳”商标与凤阳公司之间的特定联系,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造成该品牌对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凤阳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瑞普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凤阳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凤阳公司企业名称是“山东凤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凤阳集团”是凤阳公司企业名称的主要组成文字,也是凤阳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是指代凤阳公司的商业性标识。www.fengyangjituan.com系瑞普公司注册的国际网络域名,该网站内容也是对瑞普公司系列产品的介绍,而域名中的“fengyangjituan”不但是对凤阳公司企业简称“凤阳集团”的拼音音译,其主要部分也构成对凤阳公司“凤阳”驰名商标的音译。凤阳公司作为持有“凤阳”驰名商标的知名企业,在社会上和行业内已具备了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凤阳公司成立并使用“凤阳”商标多年之后,瑞普公司于2009年11月注册成立,且该公司与凤阳公司同在淄博市周村区地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其更应知悉、了解凤阳公司和“凤阳”商标的知名度和凤阳公司对此享有的在先权利。但瑞普公司却不遵守公认的基本商业道德,不仅在太阳能产品上使用“凤阳”驰名商标构成侵权,而且将“凤阳”驰名商标的音译及“凤阳集团”的拼音全称在其注册的网络域名中使用。网络用户通过该域名访问瑞普公司经营的网站,又从该网站了解到其宣传的“凤阳”牌太阳能产品。该网络域名与侵权产品的配合使用,进一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瑞普公司的太阳能产品、经营的网站与凤阳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的误认。因此,瑞普公司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行为具有恶意,对于凤阳公司提出的撤销涉案域名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瑞普公司以其拥有第6226417号、第8526322号“FENGYANG及图形”商标为由,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经查,上述两商标分别于2010年3月28日、2011年10月28日获得授权,均晚于凤阳公司的涉案商标注册时间1994年,故原审法院对瑞普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因凤阳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商标侵权行为、注册侵权域名与信健个人有关,故其对信健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凤阳公司要求瑞普公司销毁印制的含有“凤阳”字样的商标、宣传材料及使用的“凤阳”商标标识,因上述要求属于判决生效后执行停止侵权判决主项的具体措施,故原审法院在停止侵权判决主项中不具体涉及。本案涉及的商标、网络域名侵权行为属于财产性质的争议,对于凤阳公司主张的涉及侵犯人身权的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凤阳公司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欠缺凤阳公司侵权受损或瑞普公司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凤阳公司的声誉、涉案商标的驰名性、侵权行为的性质、瑞普公司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瑞普公司的赔偿数额。
一审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项、第八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瑞普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凤阳公司第673779号“凤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瑞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fengyangjituan.com网络域名;
三、瑞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凤阳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驳回凤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瑞普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凤阳公司负担2410元,由瑞普公司负担600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由凤阳公司负担770元,由瑞普公司负担2000元。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瑞普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判决,改判驳回凤阳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凤阳公司承担。其主要理由为:1、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凤阳商标为驰名商标不当。(1)凤阳凯瑞公司与凤阳公司无关,凤阳凯瑞公司的出资方是自然人,并且凤阳凯瑞公司出口家具的报关单上显示无品牌,不能证明凤阳家具销往世界各地。(2)凤阳公司与其加盟店的合同有的没有盖公章,有的没有销售发票,不能证明凤阳公司建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络。(3)凤阳公司提供的国税纳税证明与瑞普公司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获得的证明不同,与原审判决认定的凤阳公司国税纳税额也不相同。(4)凤阳公司对涉案凤阳商标的广告投入太少,2010年仅有20万,且主要集中在山东省内,在全国范围内没有宣传推广。2、瑞普公司域名“www.fengyangjituan.com”是根据瑞普公司注册商标“fengyang及图案”创意而来,并非依据“凤阳集团”,瑞普公司的域名不构成侵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凤阳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适当,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信健陈述意见称与瑞普公司意见一致。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瑞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凤阳公司涉案凤阳商标权。二、如果瑞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瑞普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瑞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凤阳公司涉案凤阳商标权的问题。
(一)涉案凤阳商标应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本院根据瑞普公司的上诉主张对涉案凤阳商标应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作如下分析:(1)关于使用涉案凤阳商标商品的销售区域问题。本院认为,认定使用涉案凤阳商标的床垫等商品的销售区域范围应当结合凤阳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凤阳公司提交的大部分加盟商合同中都盖有加盟商印章并附有销售发票,少部分合同中未盖有加盟商印章及未附销售发票不影响对凤阳公司使用涉案凤阳商标的床垫等商品具有广泛的销售区域作出认定。(2)关于凤阳公司国税纳税额问题。本院认为,经查,原审法院认定的凤阳公司的国税纳税额与瑞普公司提交的国税局证明一致,二审中,瑞普公司亦表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凤阳公司的国税纳税额不持异议。(3)关于涉案凤阳商标的宣传广告投入问题。本院认为,认定涉案凤阳商标的宣传广告投入情况亦不能仅看某一年,而应当根据2008年到2012年的广告投入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凤阳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2008年至2012年,凤阳公司在中央电视台1套及8套频道、山东卫视各频道、淄博电视台,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淄博人民广播电台,《经济日报》、《消费日报》、《齐鲁晚报》、《山东家具》等媒体上刊登广告,同时还在北京、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内蒙古、辽宁等高速公路的户外广告牌发布广告以及在济管列车上刊登车体广告对凤阳公司及其凤阳家具进行广告宣传。2008年至2012年凤阳公司对涉案商标的宣传促销活动资金投入达到1000余万元。本院认为,综合上述事实能够认定凤阳公司对涉案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持续的广告宣传。(4)关于凤阳凯瑞公司与凤阳公司的关系及使用涉案凤阳商标的商品是否销往世界各地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所以凤阳凯瑞公司与凤阳公司的关系以及使用涉案凤阳商标的商品是否通过凤阳凯瑞公司销往世界各地和涉案商标在国外的知名度不是本案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凤阳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使用凤阳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区域、利税,凤阳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凤阳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因素,认定凤阳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床垫上的注册号为673779号的“凤阳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无不当。瑞普公司关于涉案凤阳商标不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二)瑞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了凤阳公司涉案凤阳商标权。
凤阳公司主张瑞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表现在:一是瑞普公司在其太阳能产品及其网站上使用“凤阳”标识,二是瑞普公司注册使用www.fengyangjituan.com域名。
1、关于第一种行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瑞普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系在太阳能商品上使用“凤阳”标识以及在其网站宣传太阳能商品时使用“凤阳”标识,其行为均为对“凤阳”标识的商标使用行为。涉案凤阳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系床垫等商品,被诉侵权商品为太阳能,虽然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如前所述,凤阳商标系驰名商标,“凤阳”系凤阳驰名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瑞普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复制涉案凤阳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不正当利用了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瑞普公司该行为侵害了涉案凤阳商标权。
2、关于第二种行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第五条规定,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本案中,(1)凤阳公司主张保护的凤阳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且系驰名商标。(2)瑞普公司的域名www.fengyangjituan.com的主要部分“fengyang”构成对涉案凤阳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凤阳”文字的拼音翻译。(3)虽然瑞普公司称其域名来源于其注册商标“fengyang及图”,但其商标显然与域名不同,且与其域名的主要部分也不同。所以,瑞普公司对其域名或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4)瑞普公司对域名的使用具有恶意。瑞普公司系将涉案“凤阳”驰名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注册为域名,且其注册域名系为了宣传销售其太阳能商品,具有商业目的。此外,瑞普公司的域名于2012年3月注册,在本案纠纷发生时,瑞普公司未能证明其域名已获得了一定知名度并能与涉案凤阳商标区别开来,并且“fengyangjituan”的汉语翻译为“凤阳集团”,与凤阳公司的企业名称简称相同。虽然瑞普公司称其“fengyangjituan”应解读为“凤阳及图案”,系与其“fengyang及图”注册商标相对应,但是,本院认为,瑞普公司与凤阳公司同处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凤阳商标于2008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又经过多年的持续投入经营,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凤阳商标仍然达到驰名的程度。而瑞普公司的“fengyang及图”商标系2010年注册,其域名为2012年注册,均晚于涉案凤阳商标,且其对其商标及域名的知名度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瑞普公司仅以其域名“fengyangjituan”应解读为“凤阳及图案”,系与其“fengyang及图”注册商标相对应为由主张其域名注册使用的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瑞普公司注册使用www.fengyangjituan.com域名的行为亦侵害了涉案凤阳商标权。
二、关于瑞普公司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由于瑞普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凤阳商标权,原审法院判决瑞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至于赔偿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涉案凤阳商标的知名度,瑞普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凤阳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20万元的赔偿数额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综上,上诉人瑞普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10元,由上诉人瑞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志涛
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
代理审判员 赵有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 青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