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大方正公司(下称方正公司)在国内发起新一轮的收取字体使用费行动,再度引发字体收费争议。而在前几年,字体版权问题就曾引发多起版权官司,其中方正公司与宝洁公司版权之争最受关注。
在方正公司与宝洁公司的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字库作为整体拥有著作权,而字库中的单个字不享有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则从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出发,回避了方正字库中的“飘柔”二字是否享有著作权的认定。另外,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方正公司诉暴雪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字库具有著作权,但单字的著作权问题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分析。
笔者发现,近年,方正公司就单字提起的著作权诉讼又有了新的胜诉判例,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的(2013)宁知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作出的(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号民事判决。
根据方正公司官网显示,其收费的使用方式主要有3种:内部使用、内置使用、商业使用。笔者认为,就方正公司的收费行为,法律上应作如下区分:
首先,对于被诉盗版的情况,应对被控侵权文字的属性进行分析。鉴于汉字的特点,工业领域的汉字变化有限,不能因为字体加粗变细等细微变化而获得独创性,不然会使公共利益失衡。因字库而产生的字体,如果要获得著作权,其独创性应具有一定的艺术高度。如著作权领域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评判标准就规定,实用性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是公有的;艺术性部分受法律保护,但需要具备一定的常人认可的艺术高度。所以,盗版行为会侵犯字库(软件目标代码)的权利,而对于单字,则需要区分情况,满足独创性标准才能获得保护。
其次,对于购买字库,将之运行后产生的字用于商业的行为,笔者认为,传统领域中,知识产权附随产品,他人在合法取得产品后,该权利就用尽了,之后,该商品的流转就不会侵犯权利人的权利,如纸质书籍。立法者的这种设计,是为了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秩序。网络环境下,由于数字作品几乎无载体,所以权利用尽原则有所限制,他人取得产品后,权利只能由其自行支配,权利用尽原则无法延伸至下一主体。北京一中院在方正公司与宝洁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中认为,购买者对于汉字字库产品中具体单字的利用通常不仅限于电脑屏幕上的显示行为,还会包括将其进行后续使用的行为。后续使用的行为含商业和非商业两种情况。笔者认同上述观点,但同时认为,用户购买字库后,其已取得字库及字库运行后产生汉字的版权使用权。上述版权让渡部分的使用权已经用尽了,其无权重复收费。
再次,对于用盗版字库运行的汉字进行交流的行为,被告如抗辩系合法来源或自行编译的,至少应先举证目标程序证明其抗辩的成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2010)民三终字第6号判决的观点: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前述汉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一定思想,传达一定的信息的权利,被告将字库运行的汉字进行信息交流,而非用于商业广告,这种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使用字库的行为构成侵权。所以,一旦发生此类纠纷,权利人选择字库还是字库运行后的单个字体来维权,对诉讼结果将有很大影响。(孔夏雨 王飞)